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男子黄某状告朋友索车,结果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朋友达成“借名购车协议”而败诉,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案情回顾:
车辆所有权纠纷,两朋友对簿公堂
男子黄某与女子陈某是朋友关系,黄某诉称,买车时资金不够,需要贷款购车,但是他个人不符合按揭的条件,而陈某是本地人,可以按揭购车,所以借用了陈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他将车子挂名登记在陈某名下,并支付了该车的购车首期款及相关还款。2014年11月15日他拿到车子并使用,但是在2016年2月21日晚上,陈某伙同几名案外人将小轿车抢走。黄某将陈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车子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归还车子给其占有、使用。
陈某辩称,小轿车是她与车行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的,也是她与金融公司订立汽车按揭贷款合同的,她已经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而且车辆权属登记证上登记她的名字,车辆每年的保险费都由她缴纳,因此小车的所有权是她所有。而黄某强行占用车子,她取回自己的车辆属情理之中。
法庭审理:
证据不足黄某索车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相关票据显示,所有的收款通知单上付款人一栏填的均是陈某。而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署名均是陈某。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轿车由4S店交付给陈某,并登记在陈某名下,黄某虽然提供了车辆贷款月供的凭证及有销售人员证明其参与了买车的过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之间达成借名购车的协议。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借名购物”或“财物两空”
“借名购物”事情时有发生,该案经办人尹玉英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按揭购房、按揭购车在政策上有特定的规定,很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人便想通过借他人的名义来购置房屋或者汽车,这种做法却是存在很大风险。
尹法官提醒要按法按规办事,切莫钻所谓的“漏洞”,若案件已发生,以该案为例,黄某可就购车出资问题,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解决。
信息时报记者曾德顺
通讯员 冷静 刘伟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