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 梁秀惠)东莞一名业主跟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不肯卖房,被买家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认定业主违约,除了应退还买家已付的首期房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买家违约金25万多元。

  签合同后  业主说不卖房了

  2016年12月8日,俞女士看中了沙田某小区的一套房子,跟业主李先生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为121.07平方米,约定转让款为127万元,签合同时支付第一期转让款2万元,买家贷款申请被银行审批同意后双方到房管部门签署标准化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买家支付第二期转让款28万元,余款97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即视为违约方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总转让款20%的违约金,且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当天,俞女士就付了第一期转让款2万元。但随后,业主李先生变卦不想卖了。2017年5月17日至19日期间,俞女士多次电话联系李先生,但对方电话均未接通。2017年5月19日,俞女士发短信询问何时可以过户,但李先生回复称:“不卖了,自己要住。”

  2017年6月,俞女士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对方退还转让款2万元并支付约定房价20%的违约金即2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