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潘少婷)新建或者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关系到常住适龄人口的入学问题,因此备受社会关注。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12月15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此外,开发商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由开发商或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住建部门对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30天内办理移交
《办法》还对设施的具体移交时间作了规定,即在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镇街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
《办法》强调,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应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此外,开发商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