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梁秀惠)东莞一对情侣分手后,男子将女友的隐私照片传给他人并恶意诋毁。后双方谈妥,约定男方赔偿女方5万元。但男方实际只支付了2000元。女方遂起诉。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此案,判令该男子支付其前女友剩余赔偿款4.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女子阿云(化名)曾经谈过一段不愉快的恋爱。阿云说,前男友阿林(化名)曾趁自己不备,偷拍了一些她的隐私照片,故意传给他人,还说了一些诋毁性的话,令她受到了很大伤害。
2012年3月,阿云找了一个中间人,跟阿林签订了一份协议。阿云、阿林都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约定,阿林向阿云支付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签订协议时付2000元,余款分期支付,于2015年9月15日前全部付清。阿云说,她只收到阿林给的第一期款2000元。她多次联系阿林,却追讨未果。
2017年6月,阿云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林。阿云要求阿林支付剩余赔偿款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阿云要求阿林支付剩余赔偿款4.8万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林支付阿云赔偿款4.8万元。
[法官说法]
侵害他人隐私权要承担责任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林健华法官称,恋人之间因感情纠纷反目成仇,甚至个别人心存恶意报复的例子并不鲜见。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方将对方的隐私照片公开散布,甚至散播有损对方声誉的言论,侵害对方隐私和名誉,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情侣之间应当慎拍私密照片,避免不雅事件的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