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黄彩华)去年,市民鲁先生参加了某网店举办的“双11”零时开始的有奖促销活动,在0时前拍下商品,在0时0分2秒付了款却未中奖。遂把店方告上法庭,索赔商品价款和三倍赠品价款。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店方确实购买了奖品发给其认为符合获奖条件的前100名买家,不存在欺诈,且即使仅按付款时间计算,鲁先生也不在前100名内,因此驳回了鲁先生的诉讼请求。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市民参加促销活动没中奖感觉被骗

  2017年“双11”前夕,在东莞从事电商工作的鲁先生发现某天猫官方旗舰店准备举行“双11”限时有奖促销活动。

  活动规则为:(1)11月11日0点起,全场买即送壕礼,一个ID限送1件,前100名,买即送价值8388元iponeX(终身使用权)1台。(2)以买家拍下并付款的时间先后顺序赠送,如发生付款时间相同,则实付金额最高的订单优先。

  鲁先生对此促销活动很感兴趣。2017年11月10日23点59分57秒,他拍下该店T恤一件,价格为295元,并在11日0时0分02秒付了款。付款当天,鲁先生还特意问了网店客服,询问其订单可否参与该促销活动,客服答复“可以”。

  2017年11月20日,该网店中奖名单公布,显示中奖买家的下单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0时0分0秒至同日0时0分03秒之间,付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0时0分0秒至同日0时0分05秒之间。鲁先生很意外,认为自己付款时间应属于中奖之列,遂跟网店交涉,但未果。

  消费者状告网店并索赔

  2018年1月,鲁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开设网店的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商品价款加赠品价款的3倍共25459元,并支付其因维权花费的通讯费300元。

  鲁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他与其他买家跟店方淘宝旺旺的聊天记录截图,称客服当时说过可以在0点前先拍下,在0点后付款。

  网店则认为,活动规则清楚说明,从11月11日0点开始,该有奖销售活动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客服此前的解释存在错误。另鲁先生在拍下商品前未询问活动规则,而是在付款后再询问,表明鲁先生已知悉店方该次活动规则并接受,故店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店方采购了iponeX 64G手机110台(单价为8388元),向100位顾客快递发放了其中的100台。店方还提供了经公证的证据,证实鲁先生的付款时间已排到付款消费者的284名。

  法院认定网店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方确实购买了100台以上的iPhoneX 64G手机作为赠品,并已快递给其认为最先参与该次活动的前100名购物者,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鲁先生和店方对于该附赠活动内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结合店方客服对鲁先生的解释,应作出不利于店方的解释,即只要是“双11”活动中前100名付款的消费者,即有权获赠手机。但根据店方证据,鲁先生的付款时间已排到284名,并不属于获赠范围。

  法院认定网店不构成欺诈,也没有违约和侵权行为,故鲁先生的索赔没有依据。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鲁先生的全部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商家有奖销售附赠条件应避免产生歧义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欧泽林法官称,商家为了促销,采取附赠式有奖销售已成为市场常见现象。对商家而言,不管是网店还是传统店铺商家,有奖销售说明已构成合同的要约。一旦买家下单,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商家的说明就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而且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建议商家注意有奖销售的说明,尽量避免产生歧义,客服的言行代表商家,亦要注意避免误导顾客,以免引起纠纷。

  对消费者而言,建议把相关证据保存好,包括商家的说明、客服解释的对话截图等,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争。此外,有些消费者是冲着奖品而下单碰运气的,应当注意理性消费,平和对待中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