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紫玮)日前,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起草的《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全文公布,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经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根据《细则》,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申请使用该救助基金。

  主要来源于省救助基金

  据了解,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省救助基金划拨至市救助基金专户的资金,从东莞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市政府将从全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细则》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

  设立救助基金后,市公安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救助基金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治疗费用(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家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为申请),一是肇事方逃逸没有破案的,二是当事人及车辆到案(含逃逸已破案),各方当事人经查确实没有经济能力垫付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的。三是受害人身份不明的。

  申请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抢救治疗费用通知书》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若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提供一次性困难救助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伤残或者死亡且没有得到法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后或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救助应当由交通事故当事方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不通晓文字的可口述并委托他人记录,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每个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十万元,救助费用确需超出十万元的,应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伤残的,其一次性困难救助以最高伤残级别予以发放;达到重伤但未达伤残级别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按照十级伤残标准发放。

  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据了解,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垫付义务后,有就所垫付金额行使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肇事人确认后,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治疗费用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救助基金支付丧葬或抢救治疗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受伤人员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