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潘女士天天在家生闷气,生气的原因竟是家中年仅10岁的儿子(邓邓)化名将自己辛苦攒下来的6000元钱都拿去直播平台打赏主播了。
邓邓平时喜欢唱歌跳舞,前段时间一直吵着要在手机上学唱歌,说是在某软件上可以跟着唱,于是潘女士就将手机给了儿子。谁知当潘女士需要用钱的时候却发现手机里的6000块钱不翼而飞。
原来是自己的儿子邓邓在8月17日到8月20日期间一直向一个叫“星币充值服务”项目转账,而这个项目是邓邓为了打赏主播才会一直充值的。
之后,问了儿子,儿子说他不知道不清楚,就说听歌来着,就给里面的女主播送给礼物,需要星币。另外,潘女士,还发现儿子玩了游戏,也有些消费。
看着儿子和消费账单,潘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将儿子狠狠的教训了一番。潘女士说,“我打着他,疼在他身上,也疼在我心里。我这么信任他,他居然这么干,我们每个月挣点钱也不容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事发后,孩子家长,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该行为就被认为有效。显然,4天花费近6000元用于打赏的行为,是与10岁孩子的认知不相对应的,因此属于无效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已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已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交易起草法律规定。专家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一样需要进行法律规定,需要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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