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水果起争执,超市员工与消费者发生肢体冲突,在互殴过程中,超市员工推倒消费者致其头部着地。其后,消费者自行离开,却于次日被发现在住所内昏迷不醒,在医院抢救两周后死亡。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超市员工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3日晚,被害人许某饮酒后到超市买水果,因两次将西瓜碰倒在地摔碎,与超市员工林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许某先打林某一拳,其后林某两次动手打向许某,并在第二次的打斗过程中将许某按倒并击打其胸口,致使许某后仰头部着地,许某顿时一动不动。几分钟后,许某醒过来起身后又摔倒在地。后公安人员和120医护人员到场,但许某拒绝跟随救护车到医院检查治疗并自行离开回到租住的住所。
翌日下午,许某弟弟因许某一直不接其电话,遂与许某租住房屋的业主一起打开许某的房门,发现许某已经昏迷不醒,于是立刻送往医院抢救。
经CT扫描诊断,许某为头部外伤(极重型)、创伤性脑血肿、创伤性硬膜下出血(急性)、创伤性脑疝(呼吸循环衰竭)。经过两周的抢救,许某还是不治身亡。
经法医鉴定,许某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造成中枢神经功能衰竭继续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对林某提起公诉。
该案庭审中,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林某的辩护人虽对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害人案发当晚饮酒后情绪失控,控制力减弱,是造成本案案发的重要原因,并且其拒绝及时到医院检查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对本案案发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从案发当晚自行离开到被送院抢救有十多个小时的间隔,不能排除其他因素介入。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林某的行为与许某死亡结果的内在联系,该案合议庭依法通知出具鉴定结论的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两名法医鉴定人员先后在法院专门设立的视频作证室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对鉴定结论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对冲伤”、能否排除二次损伤以及被害人颅脑出血类型等医学术语和相关病例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根据相关证物、证言,特别是法医鉴定人员的证词,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林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害人许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良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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