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江月华 通讯员 卢思莹 曹练刚) 银行卡一直未离身,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被人在异地盗刷现金2万余元,到底谁担责?近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小金口法庭成功调解了此案,被告某银行同意一次性赔付原告吴某人民币1.4万元。

  2014年1月3日晚9时许,在惠州打工的广东英德望埠镇某村村民吴某,发现手机先后收到7条某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热线发来的短信提醒。内容显示,吴某持有的某银行卡在ATM机取款7笔,共计人民币20127元。

  因该银行卡和身份证一直与吴某未曾分离,吴某当即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盗刷。于是,吴某马上打电话冻结了被盗刷卡中剩下的钱,随后赶到该银行惠州小金支行,在ATM机上用刚被盗刷的银行卡存入、取出人民币100元,并向惠州市公安局小金口派出所报警立案。经侦查核实,吴某银行卡上述取款交易均发生在广东茂名市。此银行卡盗刷案件尚未侦破。

  原告吴某:

  银行没尽到应尽义务

  吴某认为,他与银行双方是储蓄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有责任保障他的银行卡交易安全。银行作为违约方,违反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后,吴某多次向银行主张损害赔偿责任,银行均以盗刷案件未侦破为由拒绝赔偿。吴某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127元。

  银行:

  吴某存在泄露密码情况

  银行答辩称,本案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审理,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储蓄卡为凭密交易,只要密码输入正确,即认定为本人行为。银行认为,吴某存在泄露密码的情况,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

  银行承担主要责任

  惠城区法院小金口法庭近期受理了该案。主审法官石磊认为,本案中,案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通过ATM机交易系统多次交易,说明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真伪不能被ATM机识别的缺陷,被告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案件的主要责任。同时,他认为,原告吴某自身可能存在泄露密码的不当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

  石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以三七分责成功调解此案。被告同意于双方签收调解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吴某一次性赔付人民币1.4万元。近日,被告已支付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