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图庭审现场图

  南都讯 记者张鹏 通讯员安燕玲 8月9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安镇经信局产业技术股原股长黄新征,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处原副处长景修元及被告人陈某滨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黄新征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判处景修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判处陈某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情:

  与上级合伙 骗取国家补贴

  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黄新征、景修元及陈某滨涉嫌贪污罪一案,在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黄新征通过陈某滨介绍与景修元结识,黄、景二人即共同商定利用其二人的职务便利 ,在2013、2014年度长安镇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过程中骗取资金,涉案金额达1240余万元。

  黄新征系东莞市长安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产业技术股股长,主要负责企业技术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被告人景修元系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处副处长,主要负责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2012年6月,黄新征通过被告人陈某滨介绍与景修元结识,黄、景二人即共同商定利用其二人的职务便利,在2013年度东莞市长安镇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过程中骗取资金,陈某滨知情后要求事成后分得好处费,景同意。之后,黄新征伪造了东莞市盛文五金皮具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景修元利用其负责审批该项目的职务便利,使上述伪造的申报材料顺利通过审批,从而骗取国家补助资金2835335元,其中景修元按约定从中分得三成即825000元,陈分得275000元,其余款项被黄新征占有。在2014年度项目申报过程中,景修元、黄新征采用同样手段共骗取国家补助资金9572800元,因害怕,景修元未向黄新征拿取该笔分成款,还将已分得的钱款退还黄新征,上述款项均被黄新征用于出借及归还个人欠款等。

  破案后,被告人黄新征退回违法所得2600000元,陈 某 滨 退 回 违 法 所 得275000元。

  法院:

  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以严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新征、景修元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滨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新征、景修元、陈某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黄新征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判处景修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判处陈某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