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力度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活动,中山市税务部门利用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严厉查处通过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骗税违法犯罪企业和人员,遏制骗税违法犯罪猖獗势头,维护税收安全和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
早前,中山市国税局和公安局通过密切协作,一举摧毁了一伙横跨广东、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河南等省市的骗税、虚开违法犯罪分子。目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刑拘、逮捕本案26名犯罪嫌疑人,团伙主犯已供认了虚开、骗税犯罪事实,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查实,2010年7月至2013年10月,四川籍犯罪嫌疑人文某和杨某在广东中山、四川广元分别成立了3家出口贸易公司,利用虚开平台取得上游供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配货配单平台即下游外贸公司从事无货虚假出口、虚假结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通过伪造资金流,申报退税并骗取出口退税。
中山两户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801万元,违规申报退税408万元,偷税432万元;关联的四川某出口企业涉及发票988份,税额1485万元,价税合计1.02亿元。同时,案件查处上游开票企业接受虚开和虚开发票3401份,价税合计3.87亿元。
该案属跨地区、团伙性、有预谋作案,既有上游供货企业的虚开发票,又有下游外贸公司的共谋骗税;既有资金的虚假结汇,又有货代的虚假报关,属于查办难度较大的骗税案件。凭借公安部门在技侦方面的优势和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方面的优势,中山市税警密切协作,集中力量加快对企业骗税的证据采集,提高办案效率,抓住“海运提单号”的关键点,发现其中一户公司货柜的出口货物缺少海运提单或具有相似内容作用的货运单证,成功运用“逆查法”,追踪到真实的货物流,从而揭开了骗税团伙的黑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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