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潘斌)中山市发改局昨日公布了联合住建、国土部门制定的《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如果高于前期售价3%或者高于周边楼盘售价3%,暂停核发预售证。
《通知》中强调,根据3月26日中山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实行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价格备案制度效力
追溯至3月26日
记者留意到,虽然《通知》上标示的发布日期为4月1日,但其效力追溯到3月26日。《通知》规定,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预售或现楼销售)前,应先到市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对于2017年3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登记时无须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价格备案6个月内
不受理上调申报
《通知》中要求,开发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应与市场相适应,对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高于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3%或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3%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价格备案。
价格备案按以下原则执行:有前期成交价格的,以备案前该项目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没有前期成交价格的,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该项目周边没有在售项目的,以该镇(区)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
未经价格备案的预售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未经价格备案的现售项目,暂不办理权属登记。价格一经备案6个月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受理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
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商品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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