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王俊 通讯员 陈雨婷

  清洁工在机动车道工作时被车撞,导致当场身亡,事故的责任最终由谁来负责?近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罗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获判,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罪名成立,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11月26日凌晨4时27分许,涉案清洁公司的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片区环卫小组长罗某通过电话安排其下属梁某等人到新洲路机动车道上清扫,梁某等人按指令到达清扫片区后,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开始进行清扫工作。4时55分许,一辆轻型封闭货车在新洲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此路段时,车头右侧与正在此处进行清扫工作的梁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被撞致从立交桥顶跌落到桥底后当场死亡、轻型封闭货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梁某的死亡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腹部致颅脑损伤、腹部闭合性死亡。深圳市交警部门认定,涉案清洁公司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人工养护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涉案司机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梁某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涉案清洁公司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司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无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卷后认为,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环卫工人作为城市清洁卫生环境的守护者,其工作性质存在一定特殊性,其作业场所为城市道路,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涉案清洁公司作为死者环卫工人梁某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然而,该公司长期普遍存在作业车辆不足的情况,因机动车道作业车不到位,需要环卫工人人工清扫,如因机动车道清洁不到位,环卫工人还会被公司处罚。而公司没有购置防撞车,人工清扫机动车道时也未按规定配备足够防护措施。   

  涉案清洁公司因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均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管理者,属于劳动安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罗某作为该公司对环卫作业具有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环卫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因而直接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涉案清洁公司已对死者家属作相应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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