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汕尾讯 (全媒体记者陈家源 通讯员郭汉强、林敏)昨日,汕尾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汕尾城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近日宣判,四川籍男子陈某某与同伙受雇处理两车含超标重金属污染物的生活垃圾,他们从深圳开车至汕尾城区一水库旁的空地欲倾倒垃圾,幸好被民警当场逮了个正着,避免了这场环境污染“灾难”。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去年7月6日2时许,陈某某与其同伙各驾驶一辆从深圳市坪山区石井垃圾中转站装满生活垃圾的载重货车开往汕尾,在准备将两车垃圾倾倒在东涌镇赤岭水库旁边的空地上时,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同伙乘机逃跑。经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货车所载生活垃圾取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上垃圾总镉超标4.6倍,总铅超标2.4倍,总汞超标1.44倍,总铬超标16倍,总锌超标44.9倍等,以上指标均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某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陈某某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