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地税介入调查范冰冰巨额逃税,若是真的她将受何种法律惩罚?

  新京报评论

  文 | 刘昌松

  近日,崔永元在其新浪微博发了一条消息称,某女明星在一部电影拍摄期间只待了四天,但获得的片酬高达6000万元,只是向政府纳税的“小合同”金额才1000万元,而另有“大合同”金额5000万元,即俗称的阴阳合同。

  一石激起千层浪,明星天价收入和巨额逃税,成为这几天网友讨论的热门话题。其中最大的一层浪为某著名女影星激起,其工作室发回应声明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破坏了商业规则”,这等于承认了阴阳合同,网友们戏称为高级自黑。

  《法制日报》6月3日报道称,由于这位女明星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地税已经介入调查其是否存在逃税行为。如果此事最终确认为真,那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先说说逃税可能需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应包括三项: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小崔的说法,其中1000万元部分属于阳合同,应该是按规定交了税款,这部分没有责任。剩下的5000万元 ,应属于阴合同部分,扣减20%,应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也即应补缴税款1000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根据滞纳日期的长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来计收,假设滞纳了一整年,折算后应交滞纳金411万元;滞纳了5年,应交滞纳金2000万元多一点。超过5年未发现,是否应当承担滞纳金有争议。我认为应承担,因为法律只是说5年后才发现的不处罚,而税款滞纳金是税务机关以对纳税人设立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手段,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并非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按最高处5倍的罚款,这位女明星所应补交各类款项合计2000万元,最高可罚款1亿元。

  再说说逃税可能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判断,初次发现逃税,无论累计数额多大,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在的逃税《刑法》风险已不是刘晓庆时代,更为人性化。

  但因“偷税”(行政法称偷税,刑法称逃税)已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就绝对应该夹着尾巴做人,“事不到三”,一到三就要刑事追究。而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再犯的,以前犯的更不会清零,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直接按犯罪追究,而且还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问题是,“逃税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依据《刑法》其追诉时效期间为10年;即过了10年才发现不再刑事追究,但《税法》规定过了5年即不再处罚,这中间如何协调,尚无权威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至少可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追究,但这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可见,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受此严格监督,这是职务廉洁性的要求;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即使说不清收入来源,也是没有关系的。但这位女明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这位女明星将受到何种处罚还需事实层面进一步核实才能有大致的判断。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最终证明事实属实,这位女明星或许不会那么轻易脱身。

  □刘昌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