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汪次安 林倚萍)“法官叔叔,被告不给抚养费,要我跟他姓他不配!”很难想象这样一句话出自年仅10岁的小女孩之口。日前,广东省翁源县法院江尾法庭审结了这宗女 儿向父亲追索抚养费并要求“改名换姓”的家事纠纷案件,并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5万元。

  据介绍,2004 年,吴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女儿莹莹(化名)。2008年3月,二人因感情不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离婚后女儿莹莹归女方抚养, 男方每年一次性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女方保证男方探视女儿的权利,且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改变女儿的姓名。

  离 婚后,莹莹跟随母亲生活至今。不久前,莹莹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向法庭递交诉状,称其父亲自与其母离婚后至今已有近8年时间,但其父亲仅仅支付了7000元抚 养费,甚至更换了电话和住址逃避义务,所谓“探望”则更加谈不上。莹莹称,父亲的所作所为令其感到愤怒,其不愿意再使用他的姓氏。因此起诉要求吴先生支付 拖欠的抚养费,并给自己“改名换姓”。

  由于莹莹与父亲长期没有联系,法院穷尽了一切方法还是没有找到其父亲的踪迹。无奈之下,法院采取了公告的方式送达,但直至庭审当天,其仍未现身。

  翁 源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系法定义务,且吴先生与李女士有约定在先,吴先生理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 费,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吴先生至今仍欠抚养费2.5万元,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义务。至于莹莹要求“改名换姓”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畴,法院不予 处理。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莹莹变更姓名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据悉,《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 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