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裁判

  2009年5月,电白县法院审理认为,沈光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高达1.08885亿港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对其判刑二年。随后沈光朗提起申诉,茂名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沈光朗不服并继续申诉。2010年11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茂名中院再审该案。2011年5月,茂名中院再审仍维持原判。

  2012年6月,茂名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兼公安局原局长倪俊雄被东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刑15年的公开报道,引起了沈光朗的注意。倪案的判决显示:2007年,广东省公安厅指定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立案管辖沈光朗敲诈蔡得一案。为了在案件处理等方面获得关照与支持,蔡得经人介绍结识倪俊雄后,分3次共送给倪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0万元。

  沈光朗遂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材料后来被转至广东省高院。2015年4月,广东省高院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案件在今年1月开庭。沈光朗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办案单位收集的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等均为受到污染的毒树之果,依法应予撤销。辩方还认为,沈光朗根据协议向蔡得讨要奖励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广东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提出:沈光朗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贵联集团也认为应该给予一定的报酬,沈光朗和贵联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沈光朗主张和索要奖励款是依据合同提出,其初衷是要回应有的报酬,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主观上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终获无罪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今年2月26日,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沈光朗无罪。再审判决书对沈光朗及其辩护人、广东省检察院关于沈光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广东省高院评析指出,贵联集团虽然没有直接独立上市,但通过与澳某控股的股权收购合作达到了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根据多名证人的陈述和《沈光朗总裁在贵联控股2006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认定沈光朗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并与澳某控股就股权买卖事宜进行过协商。

  法院再审认为,沈光朗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其依照协议约定向贵联集团董事长蔡得要求支付奖金,并与蔡得就奖金数额进行谈判,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贵联集团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沈光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对话

  沈光朗

  “这是一份迟到的正义”

  羊城晚报:无罪判决已经生效了,你怎样看待这份判决?

  沈光朗:总的说来,这是一份迟到的正义,尽管迟到了多年,但总归是回到了事实、法律和正义的层面,我非常感激。

  羊城晚报:这个案子对你影响有多大?

  沈光朗:我在去贵联集团前,在金融界还算一个年轻有为的高管,事业上顺风顺水,也有不错的职业声望。这个案子给我的职业生涯和人生信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原来主要从事金融业,任职资格里有一条是不能有刑事处分,这就导致我在近十年里无法在政府、事业单位、国企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任职或担任高管,对我的就业带来了很大影响。

  羊城晚报:在工作上,你今后有什么打算?

  沈光朗:我终于可以挺胸做人。我打算重拾专长,光明正大地从事我擅长也喜欢的金融投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