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不生育收养一个

  一朝离婚谁都不想管

  抱养小孩后虽入户但却一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离婚时男女两方都不想要,怎么办?

  黄女士与杨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黄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与杨先生一起生活,女儿现已16岁(外出务工)。考虑到自己已有女儿了,黄女士与杨先生经商量后,打算婚后不再生育,但两人决定抱养一个小孩,作为两人共同的孩子来一起抚养。2012年,夫妻俩抱养了一个小女孩莉莉,带到家里开始了家庭生活。不过,莉莉的户口虽然已经来到了这个家,但夫妻俩并未就收养莉莉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婚后不久,两人多次发生口角,一直磨擦不断,莉莉的收养手续也就一拖再拖。两三年后,黄女士认为夫妻情尽,主动提出离婚,但杨先生却并不同意。拉锯之下,黄女士诉至法院,但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驳回了起诉。

  2016年1月初,黄女士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杨先生离婚,其认为,经过多次努力,她和杨先生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她同时还提出,自己已经有一名女儿了,抱养小孩莉莉应由杨先生抚养。对此,杨先生仍然表示反对,他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抚养“养女”莉莉。杨先生提出,抱养莉莉是双方婚后的共同决定,莉莉的抚养已应该是双方的责任,其抚养费用也需由双方负担。

  地点:梅州五华法院

  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黄女士的离婚诉求,驳回了黄女士关于抱养女儿莉莉抚养问题的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本案中,原告黄女士与被告杨先生婚后抱养女儿莉莉,因未办理收养手续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原、被告与莉莉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双方对莉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院对莉莉的抚养问题不做处理,原、被告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黄琼 江育娇 刘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