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认为其在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新快报讯 记者胡珊霞 通讯员陈结茹 禅诉报道 据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昨日通报,患有精神病的男子陈某,因在作案时具备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经该院提起公诉,陈某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持菜刀在佛山市禅城区石头村石头公交站附近,砍向被害人王某的右颈后部,致其当场死亡。另查明,被告人 陈某在2012年10月在广西曾因交通事故导致意识障碍并被送住院治疗,同年12月出院,出院医嘱要求其继续脑康复治疗。陈某在出院后曾出现过易冲动的表 现,受伤后出现“前世”体验,并曾在老家扬言“要砍人”。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定陈某有明确的脑外伤史,在案发当天受病理性症状(双重人格)影响,突发 冲到街上砍人,但其对作案过程能回忆,砍人后企图抢车逃跑,说明其当时意识清晰,有自我保护能力,辨认意识并未完全丧失,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办案检察官指出,陈某的供述表明,其虽然是精神病人,但其在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检察官表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