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杨婷) 丈夫欠下巨债自杀离去,妻子被人告上法庭却连连“喊冤”。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该不该妻子来还?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其中法律问题。

  起诉:

  丈夫自杀债务妻子还

  多年前,林小姐通过生意伙伴认识了阿豪。阿豪和阿燕于2004年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和林小姐均有来往(当事人均为化名)。

  近 几年,阿豪和朋友合伙投资房地产生意,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分五次向林小姐借款合计19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均没有清偿上述借款, 阿豪于2015年6月跳楼自杀身亡。其后,林小姐凭借条、银行流水、短信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阿燕,要求其偿还丈夫阿豪的债务。

  争议:

  是否为共同生活举债

  诉讼过程中,阿燕坚持认为她根本不知道丈夫向林小姐借钱的情况,丈夫也从未向她讲过,而且该借款也从来没有拿回家里使用。她认为,在丈夫去世之后,她也不知道这些借款,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 外,阿燕举证证明,自己有稳定的职业,其和丈夫的生活开销和经济来源因最近经济状况不好,都靠信用卡来维持生活,并向其他朋友借款来维持。她称,两人的夫 妻感情较好,但因经济不稳定所以结婚以来一直没生育孩子,且夫妻二人共同购买房屋,一直正常还贷。其不知道丈夫还背着她借了其他债务,且未经其同意将房屋 抵押。林小姐则称,阿豪两夫妇曾到林小姐堂哥处购买奢侈品不少于10万元。阿燕对购买奢侈品予以否认,但称不清楚具体价钱。

  法院:

  该笔借款不用妻子还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阿豪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借据上也仅有其一人的签名,借款合同的效率仅及于其本人,而且借款并非小额债务。林小姐也陈述称阿豪因投资房地产生意所需向其借款,短短8个月期间借款190万元,超过家庭生活开销的合理范围。

  其 次,林小姐虽主张阿豪夫妇曾购买奢侈品不少于10万元,但阿燕予以否认。林小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阿豪夫妇名下存在借款期间购买房屋、车辆或者其他大额夫妻 财产的情况。法院认为,林小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较短时间内,连续五次现金支付大额款项给阿豪,系阿豪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双方 共同偿还的事实。故其主张应由阿燕偿还涉案借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终驳回林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方“无辜”背债,

  要提供充分证据

  维护权益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争议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分配证明借款是否为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不应简单将举证责任分配于当事人一方。审查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法院会从夫妻双方的关系、借款期间是否购置夫妻大额财产以及夫妻的爱好嗜好等方面综合考量。

  上述案例中,法院结合借款的数额、借款的用途、夫妻的消费习惯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为林小姐应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在借款期间因生活之需而借款,因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形成证据链条,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