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豆作为一种普通的大众食物,营养价值很高,和其他食材搭配还有很好的医疗保健作用。那么,药理价值如此高的黑豆到底是食品还是药品?近日,由一颗黑豆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经一审、二审,终于有了结果。

  文/广州日报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马英

  今年3月26日,陶女士在某大型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购得“有机黑豆”1包(价格9.8元);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显示执行标准 GB1352GB/T19630。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52-2009,显示大豆的分类包括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大豆、混合大豆。

  陶女士诉称,黑豆属于药典中记载的中药材系药品,但是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并未取得“保健食品、药品”字号,也无法证明其为普通食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款9.8元并赔偿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黑大豆只是大豆的一种,而大豆属普通食品范畴,现涉案产品据大豆国家标准按普通食品销售并无不妥。相关国家标准亦是国家法定机构所制定且并未废止,故陶女士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陶女士的请求。

  陶女士不服原审判决,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陶女士认为,黑豆属于《中国药典》收录的药品,并不在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当中,且卫生部门从未批准黑豆作为普通食品原 料,遗漏查明。涉案产品虽存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质量国家标准GB1352-2009《大豆》,但这不是其食品添加药品豁免违法的法定 事由,国家质量标准只是作为产品检验检疫的依据,不能作为食品添加药品合法的依据。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将《中国药典》收录的中药材“黑豆”作为普通食品生 产,误导消费者把药品当食品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上诉请求改判超市向陶女士退款9.8元并 赔偿1000元。

  黑豆究竟是食品还是药品?

  法官说:涉案黑豆属于农业初级产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黑豆能否作普通食品销售的问题。黑豆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广泛的食用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 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 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从涉案产品的包装及制作来看,分装商仅是对黑豆进行分装销售,并未对黑豆进一步加工,涉案产品仍应 属于初级农产品。

  涉案产品黑豆作为来源于 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陶女士仅认为涉案黑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应规定,并无主张或提供 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法安全》的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广州市中院驳回陶女士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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