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觉得,1953年的茅台、老包装鼓形瓶的五粮液,能卖多少钱?
小编不懂酒,跑去问了好几个同事,大家纷纷猜测,几千元、几万元的都有,反正很贵就是了。
可是,就有人卖的这些酒,一箱12瓶,只要四五百元。
您肯定笑了,这是假酒!没跑了。
对,这个案子里的“他”,就用这个价格,多次向饶某、江某购买了2400瓶假茅台(1953年,53%,500ML)和假五粮液(老包装鼓形瓶,52%,500ML)。
由于群众举报,2017年12月中旬,公安机关在“他”租的楼房里将其抓获,现场也缴获了一大批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
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案件移送给深检君的小伙伴——罗湖区检察院后,出乎意料的是,检察院竟然没有批准逮捕“他”,反而要求追捕另外五个人!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他”坚决否认自己卖假酒,说自己买假酒就是为了“充门面”。而全案所有证据中,仅有一名证人称花过1000元向“他”买过一箱假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000元,不够数啊。
吃瓜群众会说了,买那么多假酒,肯定是要卖啊?!应该还有其它销售行为没查出来吧?
可是,办案不能想当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涉嫌犯罪的数额不确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深检君的小伙伴依法对“他”做了存疑不捕。需要说明的是,深检君的小伙伴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提纲》。这样,如果补充侦查发现新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如有犯罪是不会被放纵滴~
不过,这还不是重点。重点是,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还有其他人涉嫌犯罪啊!
“他”的酒,也是买来的啊。难道卖他酒的人就没事么?
检察官审查发现,江某以每箱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销售了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酒244箱,销售所得为10.98万元。这,已经属于“销售金额较大”了啊。
饶某、张某原本租用了广州一家店铺经营陶瓷。2016年5月起,饶某从江西景德镇购买了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的酒瓶和假酒销售牟利,张某负责看店和销售。他们还雇了两名小弟,帮忙用吸管将大桶里的假酒吸到瓶子里,封口、贴上仿制的标签再放到店里销售。当然,他们也给“他”卖过酒。检察官仔细审核随案移送的销售账本发现,案发时,饶某等人已经销售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赖茅等四十余万元……
这要怎么办呢?
很多人以为,对公安机关呈捕的案件,检察院做了捕或者不捕的决定就OK了,其实不然,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责。在审查逮捕中,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这里面就包括要审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有无违法行为等。
所以,发现这几名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深检君的小伙伴当即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
我们经审查认为,你们移送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未列明的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
某某某有其本人供述及证人指认、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某某某等4人有销售账本相关证据为证……
根据法律规定,请你们依法移送审查逮捕……
检察小伙伴”
公安小伙伴也是十分给力,很快将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2018年1月31日,罗湖区检察院对该5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时又发出了一份《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嗯,小编恍然大悟,对假冒产品的来源还要继续追查……
啊哈,我们小伙伴就是这么勤快又严谨!
后面公诉环节,小编就不赘述了。经深检君的小伙伴提起公诉后,近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其中,获刑最重的是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这是深圳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正确打击刑事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一起典型案例。事实上,侦查监督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29062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23858人,决定不捕5329人。
尽管办案压力很大,检察官不断加大侦查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能力,注重证据的细致审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9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案44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4份,追加逮捕30人……
努力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应有惩罚,侦查监督工作,让公平正义来得更早更及时……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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