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不难发现,已经开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在变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新情况、新动向,专项斗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

  黑恶势力更隐蔽,扫黑除恶绝不手软

  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黑恶势力近年来得到遏制,但是还大量存在,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黑恶势力活动逐渐趋于隐蔽,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

  “软暴力”、非暴力手段胁迫——为了规避打击,黑恶势力公开打斗等“硬暴力”明显减少,暴力化特征弱化,多使用“软暴力”和非暴力,采取“能吓不骂、能骂不打、能打不伤”的招数,用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逃避打击。

  披着合法外衣,隐蔽性更强——黑恶势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一些“转型”“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

  渗透的重点领域发生变化——从过去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为向物流、交通等领域渗透。还有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的贷款公司,延伸黑恶势力犯罪,然后进行“软暴力”催债,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如“校园贷”等,有的也由黑恶势力操控。

  “还有很多介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普通犯罪之间,形成恶势力团伙,进行违法活动。”在刚刚召开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上,有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些发展变化,政法机关将加大打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拳出击,绝不手软。

  “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更加重视

  “现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但黑恶势力的存在恰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绝不能让黑恶势力的存在成为一块“短板”。

  记者注意到,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比较,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

  扫黑必须打“黑伞”,基层“拍蝇”是关键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

  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

  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打黑除恶影响当地形象和投资环境,影响个人政绩和仕途,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从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讲,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更大。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专家指出,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扫黑”就要有一把强大的“扫帚”,这是调动多部门形成扫除的合力。徐汉明表示,党和国家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形成强大合力,将更加有效地扫除黑恶势力。

  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好“度”,确保“三个效果”统一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更加注重严格依法办案,明确政策界限,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目前办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正在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办理具体案件标准更加明确。

  通知明确要求,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来源:河南省委政法委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