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520万元价格购买一辆“全新”劳斯莱斯,却在车辆出现故障时被维修方告知该车里程数已被人为调整。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车主贾女士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昨天下午,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二审。

  2014年1月26日,贾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贾女士以520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购买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汽车。2015年4月,车辆发生故障,贾女士遂将车辆送往维修中心,却被意外告知,该车公里数被人为调整过,按规定厂家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认为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同年7月贾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主张退款并要求车款三倍赔偿。对此,销售公司解释称所售车辆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并反诉至法院要求贾女士支付欠付的车款269万余元及垫付的保费13万余元、车辆购置税38万余元等。

  一审朝阳法院判决认为,贾女士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上述问题及锦麟盛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贾女士已支付购车款520万元,故驳回锦麟盛泰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贾女士不服,故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除购车外赔偿自己1300万余元。昨天下午,该案二审在三中院开庭。

  三中院通过前期调查了解到,涉案车辆为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进口至广州,并于2013年6月运送至北京。进口时,公司有意将该车作为自用活动用车,并于2013年7月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但在申请期间因为偶然机会销售给了其他公司。宝马公司称,该车辆销售时,已有4938公里的里程数,并为此优惠了12万美元。此后,涉事车辆又由该公司售予涉事汽车销售公司。

  贾女士一方表示,销售公司所售的涉案车辆本为二手车,有一定的里程数,却未告知自己,而是将涉案车辆当作新车售卖。且据维修时4S店介绍,涉案车辆的里程表已被调整,零部件有损毁现象。因此,销售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

  庭审现场,汽车销售公司表示,贾女士系在了解车辆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决定购买,包括涉案车辆已有一定的里程数。该车前任卖家还出具了交车单,证明自己将车辆卖给涉事销售公司时,双方明确知道是有一定里程数的。

  但贾女士方则认为,该交车单是恶意协商的结果,两公司在一审时均向法庭表示涉案车辆为新车,没说过有里程数,并主张前任卖家就此事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