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韶关讯 (全媒体记者卜瑜 通讯员张文倩、卓碧君)明明本人和自己的银行卡都在位于韶关市仁化县某街道的家里,可银行卡里的2.4万多元存款却被全部转走,且13次交易均是在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广西完成。谭某向开户银行索赔接连遭拒后,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仁化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涉事银行赔偿谭某90%的资金损失。

  2.4万元分13次被人取走

  2016年7月6日一早,谭某醒来发现某银行系统发来短信,告知她其银行卡内24749元存款于昨晚先后分13次被人转走。谭某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立即到派出所报案,并到被告银行处告知。经该银行工作人员核实,谭某银行卡发生的支取存款情形属实,交易地点位于广西贺州钟山县某ATM机上。事后,谭某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2万余元存款,但一直未果。谭某只好以违约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在某银行开办了借记卡,双方即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对于涉案银行卡是否属于盗刷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对于银行存款及妥善保管款项义务这种特殊情况,被告对其主张的真卡取款应提供更具体、详实的证据。即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涉案借记卡现支行为是原告本人或者授权他人所为的情形下,应认定谭某的涉案银行卡系被他人盗刷。同时,被告对原告的涉案银行卡被他人盗刷未尽到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正确识别银行卡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法院不排除原告主动、被动或在使用过程中无意泄露账户信息、密码的可能,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最终确定银行对谭某的资金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银行赔偿谭某2227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