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 吴洁 实习生 安东 编辑 吴洁)贪官收了钱后放在哪里?放在家里不安全,可又不敢实名存入银行。山西省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赵晚畴,让自己的一个侄子和两个外甥帮忙异地存钱达9691万元,共计存了2427张存单。据赵晚畴交代,存单装了5大包,他记不清有多少张了。

  《法制晚报》深读记者今天获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晚畴的侄子赵建国有期徒刑4年4个月,外甥许俊利有期徒刑3年4个月,外甥赵强有期徒刑3年两个月。

  今年1月5日,晋城市检察院通报,晋城市中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赵晚畴无期徒刑。法院认定,扣除房产、黄金和外币后,赵晚畴受贿221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7277万余元。

  据深读记者了解,赵晚畴安排侄子和两外甥帮他藏匿赃款。赵晚畴案发接受调查时,曾拒不交代罪行,他的外甥和侄子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交出了代为保管的存款、房产、装有30公斤黄金和150万欧元等外币的保险箱。赵晚畴最终交代了犯罪事实。

  贪官敛财

  让侄子外甥异地存款9691万

  存了2427张存单

  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赵晚畴,不仅自己受贿敛财,为藏匿赃款,还把侄子和俩外甥给害了。

  赵建国是赵晚畴的侄子,是山西某公司员工;在晋城市城区某局工作的许俊利和在山西高平市某公司工作的赵强是赵晚畴的外甥。三人均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0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晋城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自2006年以来,赵晚畴分多次将自己非法所得的钱款或到期的存单分别交给侄子赵建国、外甥许俊利和赵强,指使3人将钱款以每4万元存五年定期存单的模式存入各地银行。

  被告人赵建国、许俊利、赵强按照赵晚畴的指示,分别借用闫某、邢某、郝某等二十多人的身份证,单独或结伙多次到河南、河北、山东等省市的银行网点,用他人的身份证,将钱款分散性存入银行,存单均交给赵晚畴。

  案发后,相关部门扣押“赵晚畴”存单2427张,金额合计9691万元,其中赵建国、许俊利参与存款8635万元,赵强参与存款5633万元。

  据了解,赵建国等人为去外地存钱找的身份证,都是3人的亲戚,比如3人的表哥、表弟、表姐、表妹、妹夫、连襟等等。

  法院查明,2015年7月,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赵晚畴案件时,在对3被告人进行谈话时,3被告人均如实向专案组说明了为赵晚畴存款、倒存银行存单的事实。被告人赵强还如实供述了为赵晚畴保管两个装有存单、黄金、外币的保险箱;被告人许俊利如实供述了为赵晚畴保管装有房产手续的信封和装有钥匙的盒子的犯罪事实。

  案发经过

  纪委进行调查

  侄子外甥主动“招供”

  晋城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5年6月26日,专案组将赵晚畴的外甥许俊利带至办案点接受调查,在调查组尚未掌握赵晚畴违纪违法款项去向的情况下,许俊利于2015年7月12日主动检举赵晚畴安排他和赵强、赵建国为其大量存款的事实。在调查组未掌握赵晚畴有几套房产的情况下,许俊利主动揭发赵晚畴在某小区有一套住房,并交出赵晚畴让他保管的房产手续和钥匙。同年8月11日,纪委对许俊利解除“两规”后,许俊利于8月13日将其违规经商获利的478万余元违纪款主动上缴到廉政账户。

  晋城市纪委表示,许俊利能主动向组织说清自己的问题,并积极配合调查组查扣以上财物,认错态度很好。

  同样,专案组于2015年7月13日将赵强带至办案点接受调查,次日赵强说明了他为赵晚畴存款、倒银行存单的事实。案件调查中,在调查组尚未掌握赵晚畴违法所得外币、黄金等财物的情况下,赵强于2015年8月30日说出赵晚畴让其保管着一个装有外币、黄金等财物的保险箱的事实。

  2015年7月15日专案组将赵建国带至办案点,次日赵建国向专案组说明了其为赵晚畴存款、倒银行存单的事实。

  局长供述

  让仨孩子帮存了9000多万

  还有3万克黄金、150万欧元、50万美元

  赵晚畴供述,从2006年开始,他安排侄子赵建国、外甥许俊利、赵强借用别人的身份证,陆续在河南等地帮他存过共计9000多万人民币。

  这9000多万中,有2000多万是别人逢年过节送他的礼金和贿金,还有一部分是他家人的工资奖金、家里办事收的礼金,还有卖狗、卖房的收入。这些钱中,还有借李某、牛某的2000万元。

  赵晚畴说,他把钱分多次交给赵建国三人,让他们把钱存到外地,每笔存4万元,大多存的是5年定期。三人每次存完钱,都会把存单交给他,他将存单放在保险箱里,“后来记不清什么时间了,我把保险箱交给赵强保管。我记不清有多少存单了,只记得有五大包。其中赵建国帮助保存了2015年的一包存单。”

  2012年上半年,赵晚畴让赵强去买了个保险箱,他分两次去高平、赵强家里,一个人把3万克黄金(30公斤)、黄金摆件、150万欧元、50万美元、9万港币、两块欧米茄手表放在保险箱里,放完后他拿走了钥匙,让赵强找个安全地方放好保险箱。

  赵晚畴说,外甥赵强不知道他在保险箱里放了什么,当然赵强也没有问过他,他也没告诉赵强,“保险箱的钥匙一直是我自己拿着。我还让侄子赵建国帮忙保存了一个旅行箱,箱子里面有两块手表、两部手机和5万美元。”

  外甥赵强

  纪委打开保险箱

  我才知道里边是外币和黄金

  赵强供述,2008年底开始,舅舅赵晚畴时常让他存钱、倒存单。2010年以后,舅舅交代他和赵建国、许俊利分别借别人的身份证到外地存款,于是他们三个人相互联系,借了身份证到山西、河南、河北、山东等地的银行存钱。存单陆续到期后,他们开始倒存单,到2012年以后现金就少了,主要是倒存单。

  为了存款,赵强借过亲戚唐某、常某共13个人的身份证。经他核对存单,这13人名下有1280张存单,共存款5118万。

  赵强承认,他单独办理存单约40次1056万元,和许俊利、赵建国一起办理约28次3423万元,他直接参与的有4479万元。“我想这么多钱,肯定不是我舅舅靠工资挣的,可能是他任局长后,别人送的钱。我帮舅舅存钱,没有从中获利。”

  赵强说,舅舅让他保管过两个保险箱,一个保险箱放他那儿就没动过,另外一个保险箱由他按照舅舅的指示放到指定地点,每次都是舅舅单独放东西,不让他看。他向纪委上交保险箱,“打开后我才知道一个保险箱里放着存单,另一个保险箱里放着黄金、外币。”

  外甥许俊利

  参与帮他存了8000多万

  感觉这些钱靠工资挣不来

  许俊利供述,2006年后半年开始,舅舅赵晚畴多次给他现金,给他写个假名字和身份证号,让他用假名字在晋城各银行存过约100多万元。2007年后半年银行开始实名制存款,舅舅给他现金后,让他借用亲戚的身份证存款,他用武某等人的身份证在山西、河南、河北等地帮舅舅存过约600多万元,这些存单到期后都取出来又存外地了。

  许俊利说,2010年以后,舅舅交代他和赵建国、赵强分别借用身份证到外地存款,从那以后他们三人就到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存款。从2010年开始,一些存单陆续到期,他们在存现金的同时也开始倒存单,2012年以后现金就少了,主要是倒存单。

  通过统计,2010年以后许俊利借亲戚杨某等四人的身份证给舅舅存过480张存单,共计1906万元。2010年5月后的所有存单中,存款8496万元他都参与了,“我不清楚钱的来源,但我感觉靠工资肯定挣不来,可能别人找舅舅办事送的钱。我帮他存钱,没从中获利。”

  侄子赵建国

  这么多钱应该不是合法收入

  可能是他当局长别人送的钱

  赵建国供述,从2005年到2007年后半年期间,叔叔赵晚畴给他现金,让他用假名字在晋城市区、高平市各银行存过大约100多万元。2007年后半年银行开始实名制存款,叔叔给他现金后,他用妻子和岳父的身份证存了200多万元,这些存单都已到期转存了。2008年,叔叔交代他和许俊利、赵强分别借用各自亲戚的身份证到外地存款,从那时开始他们三人就到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进行存款。2010年存单陆续到期,他们在存现金的同时开始倒存单,到2012年主要是倒存单。2010年5月后,他借用聂某、何某等七人的身份证帮叔叔存款667张共2667万。经过统计,他们三人在94天约存了56次,存钱约8000多万元。“这么多钱,应该不是叔叔的合法收入,我想可能是他任晋城市煤炭局局长后,别人送的钱。我帮忙存钱,没从中获利。”

  一审判决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人自首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赵建国、许俊利、赵强明知赵晚畴让他们所存款项是犯罪所得,仍到外地银行用他人名字予以存款,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在三被告人接受纪检部门调查赵晚畴案件的调查谈话时,均能如实说明为赵晚畴存款、倒银行存单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关于三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知道存的是赃款的意见,法院经查,三被告人在为赵晚畴存款时,均被告知使用假名字或使用他人身份证到外地进行存款,且数额巨大、次数频繁,三被告人也均认为不是赵晚畴的合法收入。故从存款方式、存款数量、存款次数上判断,三被告人应当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本案中,司法机关对该款系赵晚畴违法所得已查证属实,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俊利的辩护人辩称,许俊利在调查组未掌握赵晚畴违法款项时,主动检举赵晚畴安排他与赵强、赵建国为赵晚畴存款的事实,主动将赵晚畴让他保存的放有钥匙的盒子和信封上交,为侦破赵晚畴案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许俊利系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赵强的辩护人辩称,赵强不仅主动供述放有存单的保险箱、还将未被纪检部门掌握的放有赵晚畴的黄金、外币等财物的保险箱主动上交,赵强的该情节应认定为立功情节的意见。

  法院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基于其上游犯罪行为而构成,二者具有密切关联性。该罪的被告人供述其自己的犯罪事实,必然要涉及其上游犯罪的事实,其供述的某些情节没有超出该罪的犯罪构成,则仍属于对该罪的如实供述,否则其供述是不完整的。

  本案中,被告人许俊利、赵强要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就必然要向办案机关供述赵晚畴让其转移、窝藏赃物的全部事实,这些事实仍属于该罪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并未超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范围。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且二被告人的此行为已作为其自首情节予以评价,不应再重复评价。

  关于被告人赵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强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认为,被告人超强与赵晚畴并非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关系,且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但三被告人与赵晚畴具有亲属关系,可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据此,晋城市城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赵建国、许俊利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处被告人赵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审法院

  认为量刑过重

  三人不服上诉

  一审判决后,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赵建国表示,原判认定的数额应扣除赵晚畴礼金、卖狗、卖房收入以及借款所得的非违法所得数额,且他借用身份证名下存款为2667万元,赵强借用身份证名下存款5118万元,许俊利借用身份证名下存款有1906万元,三人名下借用身份证存款数额不同,该事实情况在定罪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请求从轻处罚。

  许俊利提出,在调查组未掌握赵晚畴违法款项时,他主动检举赵晚畴安排他与赵强、赵建国为赵晚畴存款的事实,主动将赵晚畴让他保存的放有钥匙的盒子和信封上交,为侦破赵案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自己的行为符合自首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从轻处罚。

  赵强表示,在有关部门调查本案时,即对他知晓的放有涉案资金的存单的保险箱以及未被纪检部门掌握的放有涉案黄金、外币等财物的保险箱的基本事实主动供述,使得有关部门对赵晚畴案件的及时侦破起到了重大作用,减少了办案人员的压力,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成本,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赵晚畴拒不交代

  三人供述有助破案

  晋城市中院认为,赵建国、许俊利、赵强明知赵晚畴让他们所存款项是犯罪所得,三人仍到外地银行并用他人名字予以存款,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赵建国借7人身份证存667张存单共2667万元,许俊利借4人身份证存480张存单共1906万元,赵强借13人身份证存1280张存单共5118万元,赵建国、许俊利参与了8635万元,赵强参与了5633万元。三人接受纪检部门调查赵晚畴案件的调查谈话时,均能如实说明其为赵晚畴存款、倒银行存单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市纪委调查组尚未掌握赵晚畴违纪违法款项去向、赵晚畴有几套房产的情况下,三人能够主动交代,并交出赵晚畴的违法所得,特别是在赵晚畴从2015年5月8日至7月18日期间,不交代自己任何违法事实,在三人供述赵晚畴的存款及财产后,同年7月19日至9月2日期间,在调查组暂扣赵晚畴的9691万元存款单后,赵晚畴才供述他在春节、中秋节两个节点且无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55人1597万余元人民币等钱物的事实,三人供述对赵晚畴案的侦破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中,许俊利供述专案组未掌握的赵存款、房产对专案组侦查赵案起了重要作用,赵强供述上交赵存放有专案组尚未掌握的赵违法所得外币、黄金等财物的保险箱,对专案组侦查赵案亦起了作用。赵建国供述、许俊利供述、赵强供述中,许俊利供述对赵案及本案的侦破作用最大,赵强供述作用次之,赵建国供述亦有一定作用,许俊利、赵强、赵建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根据其供述事实的程度、情节、对赵案及本案侦破的作用大小酌情对许俊利、赵强、赵建国予以从轻处罚。

  终审改判

  3人量刑减轻

  分处4年4个月至3年两个月徒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三人与赵晚畴具有亲属关系,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原判认定三上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未认定三人提供身份证及存款数额情节及对许俊利、赵强供述调查组未掌握赵案事实的行为未予以从轻处罚不当,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三上诉人接受纪检部门调查赵案件的调查谈话时,均能如实说明其为赵存款、倒银行存单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但未适用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有遗漏,予以纠正。

  赵建国、许俊利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应扣除赵礼金、卖狗、卖房收入以及借款所得的非违法所得数额的理由,因所提理由与晋城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赵晚畴案的情况说明所证明的赵违法所得情况不符,故所提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

  赵建国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赵建国借用身份证名下存款2667万元,赵强借用身份证名下存款5118万元,许俊利借用身份证名下存款有1906万元,三人名下借用身份证存款数额不同,该事实情况在定罪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理由,该理由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

  许俊利、赵强上诉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许俊利、赵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理由,因其如实供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并未超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不构成立功,但其供述行为有助于赵晚畴案的侦破,可根据其供述事实的程度、情节、对赵案侦破的作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3月10日,晋城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的部分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赵建国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改判许俊利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改判赵强有期徒刑3年两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