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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亮新规 以后网购食品有问题得靠它

2016年07月15日 11:47 中国新闻网  评论(人参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日召开发布会,发布了首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在抽检中采用“神秘买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京东(上)与天猫销售食品的界面。京东(上)与天猫销售食品的界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日召开发布会,发布了首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抽检中采用“神秘买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公示许可证

  《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公示和第三方平台的审核义务提出了要求。

  关于公示,《办法》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面上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的信息。

  在审核方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责任——

  抓住第三方平台的“牛鼻子”

  《办法》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在发布会上指出,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第三方平台这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那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两个成千上万分散着,如果单靠我们去监管,成本非常高”,崔恩学说,“怎么办?要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

  他强调,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中被有效监管的重要环节。

饿了么(左)与美团订餐APP界面。饿了么(左)与美团订餐APP界面。

  抽检——

  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网络食品该如何进行抽检?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说,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和信息的相对不对称,《办法》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怎么来操作?陈谞介绍说,抽样人员以顾客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和数量,还有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留存相关票据。

  “这是在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陈谞说。

  处罚——

  第三方平台拒不改正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办法》提到了具体的处罚数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什么是“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办法》,其范围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追问——

  “家庭厨房外卖”模式是否合法?

北京街道上的外卖送餐人员。中新网 程春雨 摄北京街道上的外卖送餐人员。中新网 程春雨 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家庭厨房”或“私房菜”等新型餐饮服务异军突起,其中部分餐饮店是无证的小作坊,这种模式是否合法呢?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近日表示,家庭厨房没有法律界定,他个人对此是不支持的,甚至是反对的。

  崔恩学说,如果“家庭厨房”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它实际上已经变成一种食品经营行为。既然是一种食品经营行为,就应纳入法制轨道,食品经营者应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就应当被视为违法。

  崔恩学透露,国家食药监总局还将出台关于网络订餐的管理办法,对送餐员等提出具体的要求。

  难点——

  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等增加监管难度

  《办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谈到监管难点,陈谞说,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其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他强调,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章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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