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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公布2016年度立法计划

2016年07月26日 10:33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近日,汕头市政府网公布《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其中公布9件法规草案和8件规章,并对立法工作作出相关规定,包括对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提出相关要求。

  那2016年汕头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呈现什么特点呢?

  人大代表关注议案列入立法计划

  在此次立法计划中,记者观察发现,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一号和二号议案都列入立法计划。

  此次立法计划中的《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草案)》,便是对应汕头市人大代表关注的一号议案《关于尽快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议案》,致力于提高项目建设高效和资金使用安全,将在2016年9月报送汕头市政府。

  在两会上聚焦的汕头交通管理问题作为二号议案,在此次立法计划中也有出现。《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预计在2016年7月报送汕头市政府。

  记者还发现,《汕头经济特区(贵屿)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预计在2016年9月报送,以其明确的产业园区环境保护立法项目而备受关注。

  其他的法规草案包括《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草案)》《汕头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在列。其中4件预备调研项目包括《汕头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汕头经济特区礐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汕头经济特区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修订)》。

  立法在民生领域不断修订适应需求

  记者从此次列入计划修订的规章观察中发现,立法在领域上关注民生实事,以人为本,探索解决民生领域难题。以《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为例,该条例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完善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强化惩戒机制,使公租房申请与受理阳光运作、使用与退出规范到位,真正发挥公租房应有的保障作用,此次也因为新时期需求,在立法修订计划中被列入。

  汕头在民政工作上一直改革创新,此次列入修订计划的《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率先在全国出台,通过对公益、慈善、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进行改革创新,重点是变原来的社会组织准入的双重管理体制为单一的注册登记管理,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严管”等,大大激发了社会活力。

  据了解,汕头社会组织增长迅速,估算每万人社会组织数达到7.38个,提前并超额完成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每万人社会组织数达到5个”的发展目标,并为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汕头经济特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规定(修订)》《汕头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修订)》《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办法》被列为预备调研项目。

  立法过程注重立法质量

  汕头一贯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制定汕头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对汕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各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等进行规范。

  汕头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以及起草、审查、决定和发布程序,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备案、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统一审查和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以及法律审查意见有效期制度,促进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在此次立法计划中也有明文规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不合格送审稿会被退回

  在公布的文件中,记者了解到,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汕头市法制部门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

  立法计划通知中规定,汕头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跟踪了解各单位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各起草单位抓紧列入立法计划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通知中还规定,要继续加强与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委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有关工委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配合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及时协调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立法工作制度建设,起草政府规章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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