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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益性组织派发过期食品最高可罚10万元

2016年08月11日 10:24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公益性组织派发超过保质期食品最高罚款10万元、过期食品退回食品供应商最高罚10万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作出上述规定,《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产生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隐患,食用后有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根据《办法》规定,以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时,采用遮盖、模糊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公益性组织接收的食品捐赠也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接收、贮存、派发制度,不得接收和派发超过保质期食品。

  《办法》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派发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捐赠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食品供应商、未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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