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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两起抢劫致人死案 罪犯终以命抵偿

2016年07月01日 11:40 羊城晚报  评论(人参与

  羊城晚报讯记者吴国颂、通讯员何娟报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两宗抢劫案的两名罪犯执行了死刑。据介绍,二人均在抢劫中致被害人死亡,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闫讴抢劫杀人案

  2007年5月6日,闫讴与女友王某(已判刑)来到珠海市拱北街头,看见被害人乔某正在招嫖。待乔某带着卖淫女驾车离开后,闫讴与王某立刻打车尾随其后。等乔某停车后,闫讴与王某也跟着下车,王某望风,闫讴持刀上前实施抢劫,乔某反抗,闫讴朝乔某的胸腹部刺了一刀。乔某从车内出来与闫讴对打,闫讴又捅刺乔某,致乔某胸部主动脉根部及左心房破裂死亡。随后,闫讴从乔某身上劫走一条白金项链和2000元人民币。事后,闫讴带着王某逃至辽宁省沈阳市。王某销售白金项链得了3万余元,分给闫讴2万元。

  后来,闫讴因另案被捕。2014年12月5日,珠海中院认定被告人闫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闫讴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闫讴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闫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闫讴持械劫财,致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凶手,且在逃期间继续实施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予以并罚。依法核准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闫讴死刑。

 翟志德抢劫杀人案

  被告人翟志德和被害人张某勇原本是租住在珠海市金湾区某住宅的邻居。2014年7月24日,翟志德因经济拮据想向张某勇借钱,并计划如果借钱不成就杀死张某勇然后劫财。

  当天下午6时,翟志德携带水果刀到邻居张某勇家借钱未成后,拔刀向张某勇猛刺20余刀,导致张某勇当场死亡。翟志德在杀死张某勇后,从其家里拿走了一个内有250多元人民币的钱包,一台平板电脑和一个剃须刀等。作案第二天,翟志德被警方抓获,后被逮捕。

  2015年4月10日,珠海中院认定被告人翟志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翟志德没有上诉、抗诉。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翟志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并系累犯,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法核准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翟志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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