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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未验收遭罚 幼儿园起诉被驳

2016年09月07日 07:40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申办一所幼儿园,以为经过教育部门批准就可以办学,后因消防问题遭到处罚并被停办。珠海一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提出,尽管此前建筑经过了消防验收,但是改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就需要再次对消防进行申报验收,幼儿园受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其诉求。

  幼儿园被责令停用

  2013年7月18日,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作出批复,同意宝乐幼儿园开办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人数为450名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2015年4月2日,防火监督大队到宝乐幼儿园住所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提出宝乐幼儿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投入使用及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防火监督大队决定对宝乐幼儿园责令停止使用,处六万元罚款。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幼儿园所用场所原由斗门区二轻铝材厂使用,2002年6月25日原斗门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其中载明:“此次验收的工程,以后如有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用途变更等,应向消防监督部门申报审批。”宝乐幼儿园将厂房改建为两层并进行装修,在防火监督大队调查过程中及在庭审过程中,宝乐幼儿园确认涉案建筑物为两层,底层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但宝乐幼儿园认为在防火监督大队检查时,只开设6个班、使用了6个室,合计560平方米。

  宝乐幼儿园认为,幼儿园一直使用铝材厂消防设备至今,根本没有对场地内的消防设备进行改建。此外,宝乐幼儿园在开始办学到防火监督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都没有再实施过其他与消防有关的行为,宝乐幼儿园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不应被处罚两次。

  法院:幼儿园理解有误

  对于幼儿园的申诉,法院认为,宝乐幼儿园获批的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人数为450名幼儿,按防火监督大队检查时已使用面积比例计算,15个教学班的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此面积与宝乐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相匹配,结合宝乐幼儿园改建装修的情况,应认定宝乐幼儿园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宝乐幼儿园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申请消防验收。

  此外,宝乐幼儿园对涉案场地进行改建,存在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两个行为,防火监督大队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宝乐幼儿园将涉案建筑物进行改建前,并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投入使用前,亦未申请消防验收。宝乐幼儿园主张其只实施了一个“改建”行为,系对法律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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