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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路怒哥故意杀人犯罪未遂 终审获刑5年

2017年07月18日 11: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王念、王艳)去年8月发生在中山孙文东路的一起由“路怒症”引发的刑事案件日前结束了终审判决,记者获悉,当着警察面开车撞人的被告吉某犯故意杀人罪,终审获刑5年。

  2016年8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吉某驾驶小汽车行至东区孙文东路时,因超车问题与驾驶小汽车的王某发生口角,双方下车争执并互相殴打。双方对打后,王某驾驶车辆行至孙文东路齐东公交车站处停放,并下车向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招手示意。此时,吉某驾车故意加速撞向王某,导致王某受伤。

  今年3月,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吉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吉某故意杀人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对吉某判刑5年,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8588.65元。吉某不服刑事部分判决,向中山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中山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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