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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QQ微信组织卖淫被判刑 微信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

2016年01月20日 17:08 金羊网-新快报  评论(人参与
昨日上午,海珠区法院宣判一起借助微信平台组织卖淫案。图为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忏悔。新快报记者 孙毅 摄  昨日上午,海珠区法院宣判一起借助微信平台组织卖淫案。图为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忏悔。新快报记者 孙毅 摄
海珠区法院调研报告显示,微信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以微信为手段的共同犯罪团伙正在形成海珠区法院调研报告显示,微信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以微信为手段的共同犯罪团伙正在形成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王艳)素不相识却大方介绍“皮肉”生意?昨日上午,海珠区对一起涉案19人的网络组织卖淫团伙进行公开宣判,万某勇等3人被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以微信等网络工具进行犯罪的情况引发关注。据来自海珠区法院刑庭的调研报告显示,以微信为手段的犯罪团伙化逐渐形成,建议对诈骗、卖淫等犯罪行为中,利用微信的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进行处理。

  19名被告人中,有11名为90后。据了解,现年27岁的万某勇来自湖南湘乡,19岁时曾因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万某勇等3人于2014年左右,为牟取利益,分别通过同伙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招募代聊人员接听嫖客电话,并安排人在卖淫地点望风、收取嫖资,组织多名卖淫女在广州市的酒店房间内卖淫。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卖淫女)陈某梅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万某勇等人通过电话控制卖淫女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并通过与网络招嫖人员核对成功招嫖人数,要求卖淫女报告卖淫成功与否情况及安排看场望风人员等方式对卖淫女实行一定程度的监视、控制,防止卖淫女侵吞嫖资。

  据此认定,万某勇、刘某、付某全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万某意其余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被告人万某勇、万某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余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对万某勇、刘某、付某全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和五年六个月,其中万某勇同时被判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另外两人则被判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16人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对话

  被告人万某勇:在QQ群微信群海量发送招嫖信息

  “我以为自己只是转发一下消息而已,怎么就成了组织卖淫罪了!”昨日宣判后,万某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喊冤枉,其称自己只是在一些QQ群和微信群里转发了招嫖信息而已,顶多就是介绍卖淫,谈不上组织卖淫。他说,这些卖淫女自己也不认识,长什么样都不知道,一般都是对方打电话找过来,双方的联系也就限于电话或微信。一般来说,卖淫女在做成生意后会将介绍费转过来,但也有跑单的,接完客之后就关机消失了,“所以一般不是介绍认识的人,我们也不一定接。”

  万某勇透露,一般他就是在各个QQ群、微信群海量发送招嫖信息,相当于“广撒网”,“有人感兴趣来找我们问,我们就介绍,没问我们也不会追着去纠缠。”他说,每天群发的招嫖信息上百条,一般一天也能成个两三单生意。其透露,大约每单会收到约100元的提成,前后从中获利有八九千元。

  至于被控组织卖淫,万某勇表示,其只是和一些“同行”进行了信息共享,“他们接到我们这个区的客人也会转介绍过来。”不过,其透露,这些招嫖信息都发在完全陌生的群里,不会发在有熟人的群里。

  某互联网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朱劲松:狙击涉黄信息 防控手段不断升级

  昨日,某互联网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安全管理部总经理朱劲松也来到现场听判,其后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安全监管和网络犯罪分子一直处于“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较量之中,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和升级。

  其介绍,最开始打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附近的人”进行招嫖等,会对露骨的头像或经常和附近陌生人加好友的人进行过滤;其后不法手段进行了升级,出现一些头像正常,但藏有露骨词汇或电话号码的介绍等,也被过滤;之后,不法分子又进行了升级,头像正常、无隐晦信息,而是直接提示请加某某号等,这些也一一被过滤……

  朱劲松透露,目前腾讯公司有10%的工作人员从事监管网络色情的工作,有3000余人。仅2015年就清理了涉黄信息3000万余条,QQ群组10万多个,并不断通过技术防控手段升级打击力量。

  对于时下热议的快播案,朱劲松表示,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非常重要,该案对于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是有积极意义的。而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聂立泽则表示,网络平台具有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尽最大的努力来打击网络犯罪。何为最大努力?举个例子,如果其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做到了70%,可以说,其有努力来进行打击。

  调研报告

  海珠区法院刑庭庭长:建议对涉微信诈骗、卖淫等从重处罚

  据统计,在海珠区法院2012至2014年11月全部一审的5046件刑事案件中,微信犯罪案件共计19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0.38%;从2012年至今,微信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2014年相比2012年案件数增长了6倍。司法实践中,微信犯罪呈现总量较少但增长幅度较大的态势。

  据海珠区法院刑庭庭长周征远分析,微信犯罪模式多为个人,但不能忽视的是,以微信为手段的共同犯罪团伙正在形成。例如该院此前审结的酒托案便是由女性犯罪分子充当托儿,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弱点诱骗至预先联络好的地点消费,微信即是该团伙的主要联络手段及物色犯罪对象的主要工具。

  同时,犯罪人员学历层次普遍较低,有族群化、职业化情况出现。海珠区法院审理的全部涉微信犯罪分子52人,初中以下学历有40人,占全部涉微信犯罪分子的近八成,这也在另一个层面说明微信已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多数民众已将其视为主要联系手段的社会现象;另在受理的三个犯罪团伙中,犯罪分子均为同一地域,已有一定的职业化倾向。

  另外,犯罪类型以侵财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诈骗、盗窃、强奸、抢劫等案件为主。

  微信犯罪成功率高,隐蔽性却很强。周征远分析,微信犯罪的逐渐抬头有几大因素,主要是因为刑罚不重,没有形成刑罚的“威慑效应”。他认为应在微信犯罪多涉及的抢劫、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强奸等罪名中将利用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不特定多人实施的犯罪作为从重情节在处罚时从重,同时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将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认定、采纳标准等予以明确界定,便于实务部门操作。

  他同时建议,尽快落实“微信后台实名制”,并设置用户信用等级或者黑名单系统,对利用微信实施不端行为的用户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加大对SIM卡买卖市场的监管力度,普及SIM卡的使用与身份证信息的相互绑定,加大对“野卡”和“黑卡”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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