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网2016年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2016年西电东送及省间交易计划的复函》。

  复函要求,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保障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优先发电;优先消纳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清洁能源发电;其中,南方电网区域,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以外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供电计划。

  复函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网

  2016年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的复函

  发改运行[2016]1142号

国家电网公司:

  报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报送2016年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安排建议的报告》(国家电网发展[2016]416号)收悉。根据我委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事项的有关要求,经商有关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对《2016年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安排建议》(以下简称《计划》)予以备案。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计划》实施要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有关要求,保障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优先发电。送端省(区、市)按照优先发电制度要求,将跨省跨区送受电落实到发电企业,受端省(区、市)积极做好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的有效衔接,优先消纳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清洁能源发电,推动国家能源战略落实。

  二、统筹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与送受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做好对接,将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受电量统筹纳入相关省(区、市)电力电量平衡,保障电网平稳运行。

  三、加强双边协商。鼓励送受双方加强协商,将跨省跨区送受电以政府框架协议或中长期合同的形式加以固化。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以外的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供电计划,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

  四、保障运行安全。《计划》实施中要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对于受入电量比重大的省份,要积极做好电网运行工作。如影响年度送受电计划执行,应适当调整,并及时报告我委。

  五、强化信息披露。《计划》实施中要强化信息披露,每个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执行情况、跨省区送受电中清洁能源消纳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信息及时公布。

  六、抓好组织落实。要编制分月电力电量计划,做好调度执行。《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

  2016年西电东送及省间交易计划的复函

  发改运行[2016]1132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南方电网2016年西电东送及省间交易计划的报告》(南方电网市场[2016]7号)收悉。根据我委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事项的有关要求,经商广东、广西、贵州、云南4省(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对《南方电网2016年西电东送及省间交易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予以备案。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计划》实施要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保障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优先发电,推动国家能源战略落实,促进水电等清洁能源消纳。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以外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供电计划。

  二、《计划》实施过程中要贯彻落实电力运行调节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受电量要统筹纳入4省(区)电力电量平衡。送端省(区)按照优先发电制度要求,落实到发电企业。受端省(区)应优先消纳,特别是要做好汛期云南、贵州水电的消纳,创新机制,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三、《计划》实施要鼓励东部经济发达省份适当帮扶西部省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以黔电送深项目为基础开展跨区域直接交易试点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5]3289号)要求,将贵州毕节织金电厂送广东深圳30亿千瓦时电量单独列出,增加贵州送广东计划。

  四、南方电网公司应会同4省(区)尽快签订协议或合同,积极协商并签订“十三五”送受电框架协议,鼓励通过中长期合同落实国家计划、地方政府间协议。

  五、南方电网公司要编制分月电力电量计划,做好调度执行。《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