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是A股进入2016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也是熔断机制第一天实际启用。就在正式进入熔断时代的第一日,A股两次触发熔断,直接收盘,20多年来第一次出现提前收市的状况。

  熔断机制(CircuitBreaker),亦称自动停盘机制,是指为控制风险而设置一个熔断点作价格限制,当股指波幅达到所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暂停交易。我国的指数熔断规则,是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设置5%与7%两个阈值,涨跌都将触发熔断,日内各熔断值最多仅触发一次;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熔断结束时进行集合竞价,之后继续当日交易;14:30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以及全天任何时段触发7%熔断阈值的,暂停交易至收市。昨日的情况为,沪指跌6.86%,创业板指跌8 .21%,两市再现千股跌停,仅41只个股飘红,直至13时12分,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下跌达到或超过5%,触发首次熔断,全部A股因此暂停交易15分钟;13时27分起首次熔断结束,A股恢复交易,但仅5分钟后,沪深300指数大跌7%,13时33分再次触发熔断,暂停交易至收市。

  在实际启动当日即触发熔断,如此戏剧性的状况,被戏谑为超越不删档付费内测的全网实盘测试,亦有股民自嘲以全副身家为国测试。除了段子,熔断机制上线首日两次触发直接收市,更再度引发了对熔断机制及其设计的争议。

  熔断机制最初由美国于1987年10月19日股市暴跌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最先实施,其后多国均有采用,形式多样,虽一直伴随着赞弹之声,实际应用效果都尚算理想。然而,由于我国采用的并非国际通用的T+0而是T+1制度,而且又存在着以10%为界线的涨跌停制度,所以是否需要熔断机制一直有所争论。

  有观点认为,既然有涨跌停制度,则无需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制度与熔断机制均以人为设置价格限制与中断交易为特征,功能上固然有一定重叠,但涨跌停制度的指标是个股且只有10%一个层级,只要达到10%就终止当日的个股交易,而熔断机制的指标是大盘指数且有不同层级不同措施,所防范的风险与其作用各有侧重,并不完全等同。美国也是同时存在针对个股与指数的熔断机制的,只是鲜有触发。况且,A股亦有逐步取消涨跌停制度并迈向T+0的迹象,以此作为废除熔断机制的理由似不充足。

  当然,熔断机制本为控制程式化交易产生的瀑布效应或如光大“乌龙指”一般的意外事件所带来的风险,限制价格波动为其手段,旨在防止价格单边走势下剧烈波动耗光流动性导致系统性风险,最终目的仍为提高市场效率。然而,在A股市场的T+1制度下,一旦触发或即将触发熔断,将会大为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策略。熔断机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大盘下跌,投资者会考虑当日“抄底”后若触发熔断,至第二日方能卖出,但次日情况变数更多,不确定性很强,买盘更多会处于观望状态;而如果指数跌至即将触发熔断,投资者亦会出于同样的不确定性考虑而影响交易行为,加剧抛售。这就是为什么从触发第一个熔断点5%后重新开始交易,到触发7%的熔断点,只用了5分钟。

  熔断机制本为提高市场效率与控制风险的保险丝,但若保险丝频繁烧断,则影响了市场的正常功能,变相地限制或干预了市场,可能会造成价格传导失灵与市场失序。拿走保险丝或许算不上一个好办法,但频繁被烧断的保险丝显然并不合适,因此,选一条合适的保险丝,显然是当务之急。

  美国在没有涨跌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标普500设置了7%、13%和20%三个层级,前两层都是暂停交易15分钟,最后一层才是停止交易。在有涨跌停制度的中国,设置两层熔断点,其限制均较个股涨跌停要小,且两层之间差值只有2个百分点,这样的阈值是否合理?在T+1制度下,交易相对时间限制强很多,又是否需要其他配套措施让熔断机制能更有效地发挥?

  目前,大呼熔断机制橘生淮南淮北为枳未免武断,但首日两次触发熔断亦显示着其设计与配套有待改进。熔断机制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形式,如何让熔断机制更好地应用在A股市场上,因地制宜地调整完善令其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熔断机制最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