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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蓝燕霞:私人侦探的私自“取证”行为容易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让人民没有安全感,如果可以让“私人侦探所”随意存在,我们每个人以后都得提心吊胆,说不定哪天自己的隐私就会公之于众。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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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目前我国的法律本身还有一些瑕疵,律师没有“侦查”取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打赢官司,就有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帮助取证的需要,因此“私人侦探”存在是必要的。但目前存在的一些“私人侦探”由于没有合法身份,还很不规范。因此国家应该进行立法允许它的存在,并规范它的行为,以免随意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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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何家弘:“私人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应当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这可以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并提高社会管理效率。首先应该承认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然后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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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蒋女士:我认为“私人侦探”有必要存在,很多时候我们需要通过他们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我怀疑老公在外“包二奶”,我该怎么办,难道我报警不成?我拿不出证据,警察会信我?这种情况我们只能求助于“私人侦探”。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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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马俊:“私人侦探”之所以能在“地下”搞得红火,说明他有存在的必要,我们不能老是看到人家坏的一面,更要看到人家好的一面,比如说打假,救人等。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对坏的一面国家可以规范。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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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肖先生:看完报道后觉得可怕,现在我只要驾车外出都要仔细观察后面,看有没有车跟踪我,回家先把窗帘拉好。有了这些“私人侦探”后,日子真是难得安稳,说不定哪天自己就被偷拍了。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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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邱苇:其实这个社会有没有“私人侦探”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他们要取证的肯定是那些不能光明正大的事,如果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做的事,也用不着他们来操心了,只要自己不做见不得人的事,就没必要管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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