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达4500人区域至少建1所幼儿园
今后,每4500人或以上的小区需建至少1所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小区需同步交付使用!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建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明确要求。
小区配套园学位不足,长期以来困扰着中心城区居民。意见要求,每4500人或以上(每户按3.2人计)人口区域内需预留1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设置达标,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于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没有达到配套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按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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