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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工人坠楼致伤残 总施工方分包商共担责

2016年01月07日 08:01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工地将工程层层分包,工人受伤该找谁索赔?由于受雇者与雇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主张工伤不会得到支持,让一些务工者受伤后很无助。最近,惠州大亚湾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判处雇主和项目总施工方共同负赔偿责任。

  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大亚湾一项目的总施工方,该公司将工程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了黄某。黄某让王某组织工人施工,并签订《木工分包协议》。王某召集游某等16名(也包含王某本人)木工进场施工。2014年4月14日下午,游某在二楼施工时,因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再加之游某不注意施工安全,不慎坠落地面受伤。经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后,游某的伤情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游某为此找该项目总施工方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和王某赔偿,因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诉至大亚湾法院。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工程的木工工程是由王某召集的游某在内的16名工人完成的,其中也包含王某本人。根据证人和原告游某的陈述,以及王某提交的《工人工资发放表》,王某向黄某领取木工班组的工资后,全体工人按出勤时间平均分配,王某未多领取任何费用,因此,王某不是游某的雇主,与项目总施工方签订《木工分包协议》的黄某才是实际雇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方,将此工程的木工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黄某施工,属违法分包,对于原告游某的损害后果应当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亚湾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务工者,劳务时受伤索赔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中首要的是确定雇主。提供劳务前要问清楚发包方、承包人,以及本人工资由哪方支付等情况,确定自己的实际雇主,万一受伤才能索赔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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