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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进一步为孵化器发展松绑 助力产权分割

2016年01月07日 08:05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从今年起,惠州市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申请产权分割。近日,《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和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实施,这是继惠州市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办法之后,进一步为孵化器的发展松绑。

  4家孵化器初步具备申请条件

  目前,惠州市共有两家国家级孵化器和两家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以及一批民营孵化器。惠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产业科科长蔡文浩介绍,以前孵化器建设大部分用的是商业用地指标,商业用地比工业用地更贵。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据此,惠州市出台《办法》明确这一政策,并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提出相关资格要求、编制其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招标拍卖挂牌等流程。

  根据《办法》,如果是利用现有出让土地或现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的孵化器,按规定可以以协议方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或出让手续。但这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交孵化器项目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

  如果在该《办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利用划拨土地兴建的孵化器,产权分割出售转让须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与登记项目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到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不论是新建成还是已经建成的孵化器,都必须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包括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单位、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内)之后,并符合其他有关条件,才能申请享受产权分割政策。

  着眼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办法》对产权分割转让的对象也有明确规定,须为惠州市科技企业,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条件。具体而言,首次转让的对象应是入驻该孵化器并租用其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的科技企业。该产业用房的产权转让后,如需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必须承诺按原房屋用途使用该产业用房1年以上,且在用满1年后才可以再转让。

  如何防止转让过程的商业化倾向使孵化器偏离本来用途?据介绍,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不得建设为类住宅形式。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5%。《办法》还明确规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配套用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并且,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批后监督,将不定期检查项目使用情况。以商品住宅名义违规宣传、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的,将依法查处。

  蔡文浩介绍,该《办法》解决了孵化器如何供地的问题,而且允许它进行产权分割,这样可以盘活孵化器的建设资金。如果建了一个孵化器,只能租不能卖,那么要想继续扩建或新建孵化器就可能面临资金问题。如果它能出售,就可以加快资金回笼,减轻建议方的资金压力。这有利于加快孵化器的建设,尤其是促进民营资本在这方面的投入。同时,产权分割对在孵企业也有好处。企业获得一部分产权之后,可以凭借固定资产来融资,甚至在资本市场挂牌时也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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