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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拆迁升值 卖房十年后反悔

2016年08月23日 09:21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林玲玲 李佩瑶 房子卖掉十年后却反悔,只因卖掉的房屋要拆迁了,能够置换新房,故原房主以当初只是出借房屋而非出售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昨日,南都记者从开平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房主的诉讼请求。

卖房十年要返还

  1997年12月,关某购买了位于开平市沙塘镇国营石榴塘农场楼仔山的一间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关某本人。2004年3月,关某妻子雷某与梁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由梁某购买该房屋,房屋价款为8000元,付清房款时交付房产证给梁某。同年,梁某付清房款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14年,翠山湖工业园因发展征地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拆迁,并与梁某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置换新房给梁某。看到昔日房屋“升值”大变身,关某和妻子雷某沉不住气了,认为自己吃了亏,便以房屋当初只是出借而非出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返还房屋及房产证。

 房屋买卖未过户

  庭审中,关某妻子雷某表示当初因为夫妻二人在市区买了新房,房屋一直闲置,而梁某的胞弟与关某是同事,以梁某无处居住为由向其借住该房屋,故该房屋只是出借给梁某,丈夫关某不知情。对于购房协议上关某的签名,雷某称是当时没有看清协议内容匆忙代丈夫签的。关某认为,梁某明知房屋是关某本人的,但没有要求关某在购房协议上签名,且房屋一直没有过户,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关某名下。对于雷某和关某的说法,梁某认为并不属实,称签订购房协议和支付购房款时,关某和雷某夫妻二人都在现场,且当时还有其他人在场证明。

 法院判卖房成立

  法官认为,关某妻子雷某称自己没看清协议内容就签名,异于一般人对于重大财产通行认真、谨慎、合理注意的处理方式,且其承认协议上关某的签名为其所签,由于雷某与关某为夫妻关系,该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某有理由相信雷某的代签行为代表关某的意思表示,而根据证人证言,可知关某对于房屋买卖事宜是知情并且同意的。

  同时,购房协议明确约定梁某付清房款时取得房产证,现房产证由梁某持有,而房屋没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房屋买卖的附随义务,没过户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关某无权请求返还房屋。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飙升,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买房时,如所购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委托书,同时,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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