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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一父亲去世无遗嘱 众子女争遗产起纠纷

2017年06月14日 08:20 江门日报  评论(人参与

  文/江门日报记者 韩玲群

  通讯员 慕程远

  父亲过世,部分遗产虽有赠与合同但有瑕疵,继子女、子女、母亲对遗产继承有分歧,江海区礼乐街道某村驻村法律顾问龙慧珠律师出手,一场遗产继承纠纷从大动干戈转为友好协商,并得以圆满解决。

  遗产继承分歧大

  2017年3月,江海区礼乐街道某村村民陈翔(化名)向驻村法律顾问龙慧珠寻求帮助,称其父于2011年11月因病死亡,生前未立遗嘱,父母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由于母亲是二婚,再婚前已育有四名子女,父亲生前留下两套房产,一套已办理赠与合同表明给陈翔,但房产证未过户。目前两套房产都由陈翔与母亲居住使用,因年久失修急需翻新重建,而母亲及胞姐都同意放弃对上述两套房屋的继承权,同意由陈翔一人继承,但四个继子女提出给每人补偿5万元才肯放弃。陈翔认为,四名继子女并没有对父亲尽过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

  龙慧珠律师详细了解上述情况后,从法律角度向陈翔解释:由于父亲生前未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两套房屋有二分之一产权是父亲的遗产,父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即母亲及其子女们共同继承,且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具有继承权。因此,四个继子女在法律上的继承权跟陈翔是一样的。又从法律程序上解释:由于本案的两套继承房屋的证照均具有瑕疵,所以,整个继承纠纷处理下来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且难度大。因此,龙慧珠律师建议陈翔友好协商处理该继承纠纷。

  各继子女放弃继承权

  由于两位继女认为母亲过于偏袒小儿子陈翔,而母亲则认为两个继女未尽赡养义务,因此,母女积怨极深,为此事曾大打出手。双方情绪不稳定,多次调解无果,于是,陈翔在律师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法院开庭前,龙慧珠律师耐心讲解了我国《继承法》《婚姻法》条款,让他们明白各自的法定利益及诉讼风险,又从女性角度用亲情感化、劝服两位继女放下对母亲的仇恨。

  最终,在法官、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最终的调解方案:各继子女放弃继承权,同意由陈翔一个人继承,陈翔向四人每人补偿3万元。各人均承诺配合办理公证过户手续,否则全额退回已收补偿款,并签署了由律师代书的《和解协议》。

  至此,一场从大动干戈到友好协商的不动产继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律师的认真负责态度和专业敬业精神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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