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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05% 调整期按旧规定执行

2016年01月06日 08:11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罗韵姿 通讯员李东明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江门市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在2015年社保年度原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统一下调0.05%。

  在三大类行业单位中,一类行业单位的费率将由0.5%调整为0.45%;二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7%、0.8%、0.9%、1.0%、1.1%、1.2%、1.3%分别调整为0 。65%、0 。75%、0 。85%、0 。95%、1.05%、1.15%、1 。25%;三类行业单位费率由1 。05%、1.2%、1.35%、1.5%、1.65%、1.8%、1.95%分别调整为1.0%、1.15%、1.3%、1.45%、1.6%、1.75%、1.9%。

  市人社局表示,用人单位10月、11月多征收部分的工伤保险费将由社保征收机构作退费处理,工伤保险费率在调整期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仍按照江门市社保年度内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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