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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阿婆误入高速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被判赔4万余元

2016年01月20日 07:29 羊城晚报  评论(人参与

  七旬阿婆误入高速公路遭碾压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被判赔偿4万余元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曾松林报道:2015年5月,韶关始兴年逾七旬的刘阿婆晨起散步,不料误入高速公路,惨遭车辆碾压身亡。由于案件至今未被侦破,肇事车辆无处寻觅,刘阿婆的丈夫张老先生便将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应当负担七成以上的赔偿责任。

  原告张老先生诉称,妻子刘阿婆生前身体一向很好,除了能买菜煮饭,每日清早都风雨无阻沿着家门前公路人行道散步到火车站站前广场做健身操,2015年5月17日早晨,妻子忘戴近视镜,因高度近视,加上当时雾大,在通往高速公路与通往火车站的交叉口处,误判方向,走上高速公路。

  原告称,经过推论妻子应当是发现自己迷路后试图跨越高速路中间护栏折返,途中被车辆撞倒并惨遭碾压身亡。原告张老先生认为,事发路段高速公路入口处并无任何禁止行人通过的标识,值班人员也没有及时劝阻,因此认为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存在严重过失,应当负担七成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始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受害人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反法律规定和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作为高速公路这种高度危险物的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被告单位虽然设立了警示牌,但是在不是全封闭的自动发卡车道入口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有拦路横杆,而拦路横杆与路边隔离护栏有一米左右宽的空隙,行人可不受阻碍从此通过,受害人正是从这处空隙中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未被发现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证明被告的安全措施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判决被告单位赔偿原告人民币43893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不能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我国《道路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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