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今年以来,浙江、上海、江苏等省市司法机关相继发布了关于醉驾案件量刑标准的审判指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下发通知,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并于5月1日起在全国多个地市法院进行第二批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记者获悉,目前广州法院尚未收到上级法院通知,但也对醉驾案件发布了新的审判参考。

  近日,一则“2017年3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在律师们的“朋友圈”里广泛传播。记者经权威渠道对《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部分进行了核实。

  各地法院频出醉驾审判指引

  记者从广州中院证实,《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下称审判参考)的网传版本是真实的。审判参考共有4个条款,包括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

  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

  其实,早在今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最高院:醉驾情节轻微可免刑

  今年3月31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权威消息,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据悉,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辖区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对扩大的8个罪名的量刑开展规范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届时,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将达到23个,涵盖的案件数量占全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5月1日起,《指导意见(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八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这样的表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截至昨日,广州法院尚未收到上级法院的有关通知。

  广州中院醉驾案件审判参考

  1

  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血液酒精含量

  80mg/100ml至150mg/100ml(含本数,下同)

  150mg/100ml至300mg/100ml

  300mg/100ml以上的

  量刑起点

  拘役1个月

  拘役2个月

  拘役3个月,每增加50mg/100ml,可增加15日刑罚

  2

  醉驾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情节,可以增加15日以下刑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3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的;

  血液酒精含量300mg/100ml以上的;

  4

  罚金

  根据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综合考量,一般在人民币3000元的幅度内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浙江、上海、江苏醉驾新规中属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形: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车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

  免刑≠无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指出,“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是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其前提条件是已经构成犯罪,通俗地讲就是“有罪免罚”,但“免罚不等于无罪”。

  陈北元认为,裁判参考或审判指引弥补了法律漏洞、调和法律冲突,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从刑法的谦抑品格和罪责原则出发,对于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避免定罪过滥。

  法律探讨

  严打醉驾&量刑均衡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入罪门槛低而且多发,如何确保准确量刑是刑事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严厉打击醉驾的同时要量刑均衡,减少法官在量刑适用中的随意性,刑法适度、量刑均衡,才能使打击醉驾行为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明表示,在小区里挪动车位,特别是相对封闭的小区,本质上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宜仅仅因为醉驾即予以刑事处罚。而醉驾送家人去医院所谓“救治病人型”,虽然出于好的动机,但其醉驾给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宜作为犯罪处罚。

  李明说,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广东省高院可以出台具体规定,对特殊的醉驾情形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可以由最高法院制定相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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