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地点,五天内连续三次强行搂抱路过女性,并抓摸胸部。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在酒精作用下,失去意识才犯罪。广州中院日前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妇女,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其先后猥亵三名不同的被害人,反映其主观犯意积极,犯罪情节恶劣,维持原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2016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天河区沙太路银河大酒店旁的环城高速的过街隧道,趁无人之机从背后搂抱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方某,强行摸被害人方某的胸部及下体,并将被害人方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方某的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李某逃离现场。
2016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天河区沙太路银河大酒店旁的环城高速的过街隧道,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趁机强行搂抱、摸途经该处的被害人覃某的胸部及下体,后逃离现场。
2016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至本市天河区沙太路银河大酒店旁的环城高速的过街隧道,从左后面抓摸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郑某胸部一下,后逃离现场。
2016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犯罪的具体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上诉人李某上诉称,其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失去意识才犯下的罪行;其在实施犯罪时有中止行为,并在归案后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经查,上诉人在同一地点,先后猥亵三名不同的被害人,反映其主观犯意积极,犯罪情节恶劣,且并无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在作案时未吸食毒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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