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燕花、吴凤茹)离婚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事后能否反悔?广东一对夫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两个子女的抚养权都归丈夫,不料,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只顾儿子,却把女儿留在老家不闻不问,没有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欲夺回女儿的抚养权,但男方不同意,为此女方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改为由母亲抚养。
2003年,正值20岁芳龄的广东女子胡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老乡张某,两人经多次交谈后坠入爱河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孕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在2013年1月底,胡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双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
由于住房问题,离婚后的胡某仍与两小孩及前婆婆一起居住,张某则外出打工,这种局面一直持续至2015年正月。此后,张某带着儿子及其母亲一起外出在惠州居住,留下女儿与胡某在老家,双方再无联系,且张某也未履行离婚协议,未负担女儿的抚养费。
为给女儿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胡某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但几经协商均遭前夫拒绝。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变更由其抚养。前夫张某则认为,他有能力抚养女儿,且离婚协议也约定了由他抚养,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两小孩均由张某抚养,但离婚后胡某仍与小孩一起居住生活,另外,2015年正月张某带儿子外出后,留下女儿由胡某独自抚养,未按协议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抚养协议已被实际情况所改变,女儿由胡某监护下抚养已成事实,法院准许女孩变更由胡某抚养。
离婚后四种情形下可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