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李小苑 周博)因行车避让问题发生纠纷,打斗之后又找来同伴堵截对方。昨日上午,海珠法院对周某被控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周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8年3月23日22时40分,周某驾驶粤AA***N汽车途径海珠区新民六街出革新路时,遇到邝某明驾驶的粤A8***2小型汽车从革新路要驶入新民六街。由于道路狭窄,两辆车无法同时通过。因会车避让问题,周某与邝某明及其副驾驶位的邝某华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殴打。

  随后,双方停止相互殴打,邝某明、邝某华先行驾车离开,周某随即利用微信在亲属微信群留言,称自己在新民六街被人打伤,要求亲戚过来帮忙,同时还拨打电话通知亲戚驱车到场。其后,周某召集的两辆货车到场,周某乘坐其中一辆货车对粤A8***2小型汽车实施追赶。在追至海珠区金沙路金沙加油站附近时,周某乘坐的货车将邝某明驾驶的小型汽车拦截,邝某明见状掉头逃离,此时另一辆粤AJ***2货车从对向车道赶至并越线撞向邝某明驾驶的小型汽车,致使该车左侧车头及左倒后镜损毁。

  邝某明被撞击停车后,周某乘坐的货车旋即上前拦截邝某明驾驶的车辆,周某等人从驾驶下车欲冲向邝某明驾驶的车辆,邝某明见状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并报警求助。随后,周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邝某明、邝某华的损伤均为轻微伤,邝某明驾驶的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663.22元。

  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海珠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某因会车问题与邝某明一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在邝某明一方离开后,仍然召集他人驾驶货车对邝某明驾驶车辆进行追赶、拦截,其追赶、拦截行为对交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到邝某明一方存在一定过错,且周某已经积极赔偿邝某明一方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于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