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追逐玩耍总免不了摔跤受点小伤

  但如果受伤严重

  那么同伴是否要担责呢?

  学校是否应该赔偿呢?

  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在两年前,佛山某中学的一名初一新生小强(化名)在玩单杠时,被同班同学小明(化名)拍打屁股导致从单杠上摔下,评定为十级伤残。

  而小明的家长认为小明作为初一新生,对学校设施不了解,学校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明担责八成,学校担责两成。

  事件:

  “拍屁股”致同学摔下受伤

  2016年9月13日晚,佛山某中学初一新生小明与一位同学在学校足球场旁玩单杠。两人轮流跳上单杠,并通过拍打屁股的方式完成轮换。

  其间,同班的小强(化名)在旁观看后参与进来。当小强把双手吊在单杠上,小明拍打了小强的屁股,此时小强身体已摇晃得比较厉害,并喊叫制止小明别再拍打,但小明不听劝阻继续拍打小强屁股。最终小强从单杠上摔下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小强身体多处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后,小强父母把小明以及小明的父母、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一审:

  小明担责八成学校担责两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小强双手吊在单杠上时若拍打的话有摔下的可能,但其仍不断拍小强屁股致小强摔下,小明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强和小明在事发时系该校的初一新生,学校在小强和小明在校住宿期间,应负有一定监护责任,但学校未尽到谨慎的教育义务和管理职责,故学校亦应承担责任。

  结合此事件的起因、结果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小明承担80%的民事责任,学校承担20%的民事责任。因侵权行为发生时小明系未成年学生,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经核对费用后,判决小明父母应赔偿九万余元,学校应赔偿两万余元。

  家长:

  学校对新生应承担更多责任

  小明及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佛山中院。

  小明及其父母上诉称,小明与小强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共同参与游戏,小强参与游戏属于自担风险,即明知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而自愿参加。如果认定小明存在过错,则小强参与游戏亦应当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

  其次,小明和小强均是刚入学的新生,对于学校的情况及设施均不了解,而学校并未对相关设施进行起码的保护与看管,放任新生随意玩弄相关设施,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学校未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

  初中生应能意识到危险性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自认在共同游戏过程中拍打了小强的屁股致小强受伤,即小明的行为导致小强受伤,且小明已是初中一年级学生,应当认识到小强吊在单杠上被人拍打的危险性。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酌定小明及其父母对小强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艺明

  编辑:广州日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