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肇路中队长刘忠义,被检方指控进入一户居民住宅楼的地下车库盗窃了一条绒裤和两双鞋。界面新闻获悉,2018年9月26日,该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刘忠义不构成盗窃罪,并宣告其无罪。

  界面新闻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忠义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30日6时许,刘忠义在哈尔滨市巴彦县某小区趁被害人赵某在该小区与其住处相连的车库门未关闭之机,进入该车库内,盗走一条绒裤(价值90元人民币)、两双鞋。

  公诉机关认为,刘忠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不过刘忠义辩称,案发前日,是应被害人赵某之约来到她的车库,赵某不在。次日早晨,刘忠义担心赵某的车库未关门导致暖气被冻,来到赵某车库。为了开玩笑,拿走了赵某的一条绒裤、两双鞋,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2018年8月20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22时许,刘忠义进入赵某住宅楼下的车库,停留5分钟左右离开,8分钟后第二次进入车库,停留20秒左右从车库出来,15秒左右第三次进入车库,停留1分40秒左右,刘忠义从车库出来。20秒左右,刘忠义第四次进入车库,停留20秒左右离开。4分30秒左右,刘忠义第五次进入车库,停留20秒左右,离开车库。

  次日6时45分许,刘忠义第六次进入车库,将赵某存放于车库内的一条绒裤、两双鞋带走。此时,在二楼居室的赵某听到车库内声响而喝问,刘忠义携带上述物品离开。当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害人赵某报案。21时许,刘忠义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被关禁闭,之后被刑事拘留。

  由此,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赵某的车库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户”,故被告人刘忠义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入户盗窃,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刘忠义无罪。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依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规定。赵某的车库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并与卧室相通,但该车库既不具有像用于生活的渔船那样的生活起居功能,也不具有人们对封闭院落与生活居室自然相通成为一体的一般生活感知,故不能定义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