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牌指标让给他人上牌,出了车祸要担责吗?

  花都女子阿梅将自己的上牌指标让给了亲戚,不料亲戚开车酿成交通事故,阿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前,花都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阿梅承担40%补充清偿责任。阿梅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去年9月23日,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阿平驾驶一辆粤D牌小轿车搭载侄子阿柱沿花都区金狮大道行驶,至团结路左转弯时,遇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双方发生碰撞。

  之后,阿平开车由南往北倒车又与骑自行车的张某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阿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据悉,阿平驾驶的粤D牌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张某将阿平、阿梅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将阿柱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

  阿梅是谁?为什么张某会将阿梅列为被告?原来,阿柱和阿梅是兄妹关系,阿平是阿梅和阿柱的叔叔,因阿平、阿柱无机动车号牌的指标,故将肇事车辆登记在有机动车号牌指标的阿梅名下。

  花都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垫付11万余元,并有权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由阿平向张某赔偿34万余元,其中阿梅承担40%补充清偿责任,阿柱承担40%补充清偿责任。

  为什么阿梅要承担责任?

  法官解释,判断阿梅、阿柱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阿梅、阿柱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

  相关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由无驾驶资格的阿平进行驾驶,阿柱在涉案车辆上面,不管阿柱是将车辆借给阿平,还是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其对阿平无证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车辆是如何交给阿平进行驾驶的、车辆平时由谁支配管理、车辆由谁购买等,阿梅、阿平和阿柱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如果是阿梅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给阿平使用,其应对阿平无证驾驶并发生事故承担责任,但若阿梅仅是借车牌指标给阿柱、阿平购买车辆,但其放任无驾驶资格的阿平用其名义买车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仍然具有过错。